遺囑是非常重視形式要件的文件!
問題摘要:
遺囑的訂立方式確實有其特定的法定要求,包括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和口授遺囑。每種遺囑方式都有其獨特的程序和要求,違反這些要求可能會導致遺囑的無效。自書遺囑,遺囑人必須親自手寫遺囑全文。在遺囑文末需簽名,並註明年、月、日。公證遺囑,遺囑人在公證人面前口述或手寫遺囑,公證人會確認其真實性,並為之立公證。公證遺囑的公證過程必須遵循法定程序。密封遺囑,遺囑人在完成遺囑後,將其交由公證人密封保存,遺囑文未來不得更動。代筆遺囑,遺囑人口述遺囑,由代筆人記錄。遺囑人需在見證人面前宣讀、確認遺囑無誤後,由代筆人親自簽名,並由見證人全體簽名。口授遺囑:遺囑人因無法自行完成遺囑而口述給見證人,見證人記錄並簽名確認其真實性。口授遺囑需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並可能需要法院介入判定。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遺囑的訂立是個嚴謹且有形式要求的法律程序,目的是確保遺囑人的最終意願得以尊重並正確執行。您提到的各種遺囑形式,包括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和口授遺囑,各有其獨特要求和程序,這些都是為了保護遺囑人的意志不被曲解或濫用。
為尊重人民於生前對於身後所留遺產預為安排之決定權,設計遺囑制度。法律上立遺囑方式總共有5種,分別是:1. 自書遺囑、2. 公證遺囑、3. 密封遺囑、4. 代筆遺囑、5. 口授遺囑(可參照民法第1189條)。遺囑係於立遺囑人死亡時始生效力,為尊重立遺囑人之最終意思並確保遺囑人之真 意,遺囑具有要式性,透過法定方式為之。
自書遺囑需要遺囑人親自書寫全部內容並簽名,確保遺囑的內容完全來自遺囑人本人。公證遺囑則加入了公證人的參與,透過法律專業人員確認遺囑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密封遺囑允許遺囑人在私密環境下書寫遺囑,之後由公證人公正和封存,保護其私密性與安全性。
代筆遺囑和口授遺囑則適用於遺囑人因身體或其他情況無法親自書寫遺囑時的特殊情況,這兩種方式允許遺囑人在見證人面前口述他們的意願,由他人記錄並確認,這對於行動不便或重病的遺囑人尤為重要。
按法定五種遺囑方式,各有其各自法定要式,分别明定於民法第1190條至第1195條;而且違反各法定要式,依民法第73條之規定,係無效。故不要以為有公證人或律師在場,就認為遺囑一定有效,仍須注意各自之法定要式。
但公證遺囑、代筆遺囑和口授遺囑,需要遺囑人還可以口述才能進行(參照民法第1191、1194、1195條規定)。而密封遺囑在遺囑人書寫遺囑完畢後,也還需要另外找公證人才能完成(參照民法第1192條規定),等於是又多了一道程序。口授遺囑更麻煩必須由親屬會議認定其效力。
口授遺囑是在遺囑人無法依普通遺囑方式為遺囑的情況時,所為之緊急遺囑,不需要經遺囑人之認可也不須遺囑人親自簽名,因此難斷定遺囑之真正。故而依民法第1197條規定,口授遺囑認定之程序,即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立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之,因之,口授遺囑是程序上最難,真得有需求,還不如作代筆遺囑。
又公證遺囑、代筆遺囑是否可以用打字嗎?現今見解,科技發達之現代,呈現文字之方式非僅親自書寫一途,不論打字機或現在為普遍大眾所使用之電腦輸入輸出方式,均得作成與本人親自書寫效力相同之文件(如法務部或內政部內政部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66點、(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度判字第 2013 號判決意旨參照) 。
當代科技的進步使得打字或電腦輸入成為現代遺囑書寫的一種選擇,除了自書遺囑以外,均可容許以打字方式為之。雖然法律允許這些現代方式以符合當代技術標準,但必須確保遵守相應的法律要求,例如必須有適當的見證和簽名程序。
如果立遺囑人自己會寫字,雖可作自書遺囑,但切記:自己一定寫遺囑的全文。(不可用打字或影印),千萬記得在遺囑結尾處簽名,並記明年、月、日,缺一不可。不會寫遺囑,還是問一下律師比較好。
總之,遺囑是非常重視形式要件(方式)的文件,倘若不知訂立形式!每一種遺囑方式都有其法律上的繁瑣性和要求,這強調了在訂立遺囑時諮詢法律專業人士的重要性。正確的法律指導不僅可以確保遺囑的合法性,還可以幫助遺囑人充分表達他們的意願,避免未來可能的法律爭議。遺囑的形式和內容必須嚴格符合法定要求,以保證其在遺囑人去世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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