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身人士的繼承人是誰?要如何規劃自己遺產?
問題摘要:
單身族在規劃財產時應特別注意遺囑的形式、保管及執行。透過提前立遺囑並完善相關安排,單身族不僅能避免財產進入國庫,還能將財富分配給真正重要的人,實現自身意願,確保生命的延續以愛和關懷為基礎,為親人及社會留下積極的影響。對於父母已過世且未婚無配偶的單身族而言,死亡後若不希望由兄弟姊妹繼承財產,應採取妥善規劃以實現自身意願。依《民法》第1138條,法定繼承人的順序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單身者因無配偶與子女,繼承人通常是兄弟姊妹,若兄弟姊妹不存在,則由祖父母繼承。除非存在《民法》第1145條所列喪失繼承權的情形,如重大虐待或侮辱被繼承人等,繼承人依法均享有繼承權,且至少有特留分保障,遺產分配無法完全剝奪其權益。若單身者如千千,欲將遺產留給非法定繼承人如嫂嫂與姪子,必須透過遺囑方式指定。嫂嫂作為姻親及姪子作為旁系三等血親,均不屬法定繼承人,無遺囑的情況下無權繼承。根據現行法律,若無法定繼承人且未立遺囑,遺產將視為無人繼承,依法充公歸國庫所有。對於單身族而言,提前立遺囑是避免遺產被充公並確保財產按照自身意願分配的有效手段。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單身族在財產規劃中需特別注意遺囑的形式、保管以及執行安排。立遺囑不僅能確保財產按照自己的意願進行分配,也能避免因法定繼承人缺失而導致遺產被充公的情況。透過及早準備、妥善規劃,單身族不僅能掌控自己的財產命運,更能將財富傳承給真正重要的人,實現心中所願。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起,承受被繼承人一切財產上之權利義務。繼承人既為承受遺產上一切權利義務之主體,自須以有權利能力為前提;亦即,繼承人須於繼承開始時尚生存者為限。若繼承開始前已死亡,或繼承開始時尚未出生者,即無繼承資格,此稱之為「同時存在之原則」。判斷繼承人資格之有無,應以繼承開始時為決定之基準,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尚生存者,雖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即行夭亡,仍不失為民法第1138條所定之遺產繼承人。
父母皆過世且未婚無有配偶,死亡後不想讓兄弟姊妹繼承其財產,有何方法可行?
誰可以成為法定繼承人、法定繼承人的順位
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配偶是當然繼承人,除配偶之外,其他法定繼承人與配偶一起繼承遺產。其他法定繼承人的繼承順位如下: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例如:子女、孫子女等。且此順位的繼承人以親等近者優先[5]。
第二順位:父母。
第三順位:兄弟姊妹。
第四順位:祖父母。
繼承人的順序依次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然而,對於單身族而言,由於沒有配偶與子女,法定繼承人往往是平輩或長輩,因此可能面臨兩個問題:法定繼承人均已離世或繼承人年齡過高,導致財產繼承變得困難。如果單身族未事先立下遺囑,且無任何法定繼承人,其遺產將根據法律規定視為「無人繼承」,最終充公歸國家所有。
我國民法規定,除配偶外,遺產繼承人順序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因此,若讀者父母皆過世,且未婚無子女,那麼繼承人依法就是第三順位的兄弟姊妹。
原則上,除非繼承人有《民法》第1145條規定的喪失繼承權事由存在,例如「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等5款情形,否則,繼承人依法都有繼承權,若要完全一毛錢都不給,依現行法律是不可能的,但可以透過預立遺囑方式,將兄弟姊妹可繼承遺產限定在特留份範圍,亦即法律保障的最低額度,其他的遺產,讀者就可自行決定要如何分配。
又如以單身女性千千為例,她的父母早年過世,自小由哥哥嫂嫂扶養長大,但成年後,哥哥也因車禍離世。千千擔心自己過世後財產被國家充公,希望能將遺產留給扶養她的嫂嫂和親愛的姪子。然而,根據現行法律,姪子屬於旁系三等血親,嫂嫂則為姻親,皆不屬於法定繼承人。因此,如果千千希望將財產留給他們,必須透過遺囑指定,否則即便與他們有深厚的情感聯繫,法律上他們無法主張繼承千千的遺產。
對於單身族而言,缺乏法定繼承人的情況並不罕見,尤其在不婚不生人口逐年增加的趨勢下,國庫因無人繼承的遺產而進帳的情況日益普遍。然而,單身族可以通過三個簡單步驟妥善規劃財產,避免遺產進入國庫。首先是事先立下一份有效的遺囑;其次是妥善保管遺囑,選擇可信賴的保管人;最後是在遺囑中指定遺囑執行人,以確保自己的遺願能順利實現。
依民法第1189條,遺囑必須符合特定形式才能具有效力,包括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和口授遺囑五種形式。其中,自書遺囑是最簡單且經濟的方式,但仍需由遺囑人親自書寫全文、註明日期並簽名。若選擇其他形式,如公證遺囑或密封遺囑,則需有公證人和見證人參與,確保遺囑內容的合法性和真實性。
此外,對於名下不動產的規劃,千千可以採用附帶條件的贈與契約,將房產贈與願意照顧她的人,但需附加照顧她一生的條件,並在契約中明確記載照顧的內容與金額。如果受贈人未履行約定,千千可以撤銷贈與,將房產收回。另一種選擇是死因贈與契約,這是一種在贈與人過世後,受贈人才能取得財產的方式,並能減少稅務負擔。同時,千千需注意受贈人若早於她過世,遺囑中對該受贈人的條款將無法生效。
遺囑保管是確保遺囑效力的重要環節。單身族應選擇可信賴的遺囑保管人,甚至可以交由律師保管,以免遺囑在過世後因遺失或毀損而無法生效。例如,如果遺囑中涉及敏感的財產分配,律師作為保管人可以避免家族成員因情緒或利益而產生爭議,並在遺囑宣讀時提供法律解釋,確保遺囑的真實性與執行力。
此外,遺囑中指定遺囑執行人也是實現遺願的重要措施。民法第1209條規定,遺囑人可在遺囑中直接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選定。若未指定執行人,繼承人需召開親屬會議或向法院聲請選定,過程可能繁瑣且耗時。因此,為簡化後續手續,千千應在遺囑中清楚指定遺囑執行人,以便其在她過世後順利管理並分配遺產。
-家事-繼承-遺產繼承人-法定繼承人-繼承人資格-
瀏覽次數:2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