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繼承人對於我有虐待或重大污辱,我可以不留給他們遺產嗎?

23 Jan, 2025

問題摘要:

涉及到特留分的法律規定和如何處理遺產以滿足個人意願,同時不違背法律對特留分的保障。遺囑必須符合《民法》規定的形式要求,如書面遺囑、遺囑見證人等,才能被視為有效。你提到的書面遺囑,如果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形式要求,一般來說可以被視為有效。根據《民法》第1223條至第1225條的規定,特留分是為保護法定繼承人的基本權益而設立的,即使你在遺囑中指定了將遺產全數捐贈給公益團體,這也必須遵守特留分的規定。特留分是強制性規定,不能被完全排除。特留分是法定繼承人應得的最低遺產份額。即使遺囑中的分配方案有效,仍然需要保留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在遺產總額中,特留分的計算是基於應繼財產扣除債務和繼承費用後的遺產總額。如果遺囑中的分配方案侵犯了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法定繼承人可以向受遺贈人提起訴訟,要求其補足特留分。例如,如果遺囑將所有財產捐贈給公益團體,而特留分沒有得到滿足,相關繼承人可以要求受遺贈人補償其應得的特留分。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我國民法繼承編關於「特留分」制度,規定於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至一千二百二十五條。「特留分」乃指於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應為繼承人保留其遺產之一部分,且僅須為遺產中之一定數額,非必為遺產中之某特定財產。按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此乃特留分制度對被繼承人遺囑自由所作之限制的,用以保護法定繼承人之權利,係強制規定。

 

關於繼承之遺囑,例如應繼分之指定、遺贈、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或其委託、捐助行為、遺囑信託等等可以發生繼承法上之效果者而言,視為合法有效之遺囑。倘為無效之遺囑,或不備法定方式之遺囑,或違反公序良俗之遺囑,自不包括在內。

 

我和家人沒有往來,且家人對於我不關心,亦不照顧我,常常害我,根本是我人世間最大的敵人,希望死後財產可以移轉給公益團體,並要求我的朋友幫忙將我的遺產全數捐給公益團體,我製作了一份有以上要求的書面,請問這份書面有效嗎?

 

我想要將自己死亡後的遺產全部給繼承人之一,就算遺囑都遵守法律的書面要式行為而有效,但是不留給自己的法定繼承人的話,已經侵害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在特留分的範圍內,法定繼承人們可以向受遺贈人繼承人之一行使扣減權,要求繼承人之一返還各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依照繼承人身分的不同,特留分是應繼分的1/2或1/3。

 

符合法律規定的遺囑或死因贈與契約都有效

什麼是遺囑?什麼是死因贈與契約?

案例中我所製作死後財產分配的書面,可能是「遺囑」,或是「死因贈與」契約。

 

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1805號民事判決裁判要旨:「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條之規定,遺囑係屬要式行為,須依法定之方式為之,始有效力,否則依民法第七十三條前段規定,應屬無效,……。」

 

民法第1189條:「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自書遺囑。

二、公證遺囑。

三、密封遺囑。

四、代筆遺囑。

五、口授遺囑。」

至於不同類型的遺囑各要符合哪些法律規定的方式做成才會有效,可以參閱民法第1190條至第1195條。

 

遺囑

遺囑是立遺囑的人死亡後才會發生法律上效力的單獨行為。因為遺囑的內容通常涉及重要事項,例如遺產的分配,利害關係人容易因此產生爭執。為了確保遺囑人真正的意思,並防止事後糾紛,民法規定遺囑是要式行為,必須依法律規定的方式作成,遺囑才會發生效力。

死因贈與契約

 

死因贈與契約是一種贈與契約,是指雙方約定,受贈人在贈與人死亡時仍然活著的話,贈與人就會贈與財產給受贈人的契約。死因贈與契約既然是贈與契約的一種,它的效力原則上就會回到民法關於贈與契約[3]的規定來判斷。

 

遺囑和死因贈與契約有什麼不同?

 

雖然遺囑和死因贈與都是死亡後財產分配給他人,兩者的差別在:「遺囑」只需要由遺贈人我單方面寫好遺囑,由繼承人之一接收遺產就可以,不需要繼承人之一的事前同意;而「死因贈與」是死亡後才發生的贈與關係,因為仍是一個契約行為,必須雙方同意這個約定,所以還是要繼承人之一的同意,死因贈與契約才能生效。

特留分的限制

 

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第1187條:「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民法第1223條:「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民法第1225條:「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

 

雖然遺囑或死因贈與契約是有效的,但不論遺囑或死因贈與,都不可以侵害到我的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

 

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648號民事判決:「而死因贈與,除係以契約之方式為之,與遺贈係以遺囑之方式為之者有所不同外,就係於贈與人生前所為,但於贈與人死亡時始發生效力言之,實與遺贈無異,同為死後處分,其贈與之標的物,於贈與人生前均尚未給付。……準此,能否謂死因贈與,無上述就遺贈所設特留分扣減規定之類推適用,已滋疑義。」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731號民事判決:「按遺囑人依遺囑所為之遺贈,因依一方之意思表示即而成立,須受民法第1187條特留分規定之限制,為屬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與死因贈與乃以贈與人之死亡而發生效力,並以受贈人於贈與人死亡時仍生存為停止條件之贈與,且不受民法第1187條特留分規定之限制,性質上仍屬契約,須有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之合致者迥然不同。」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166號民事判決:「又系爭契約如為(或轉換為)死因贈與者,有無民法第1225條就遺贈所設特留分扣減規定之類推適用,亦即被上訴人得否按其應得特留分不足之數,由系爭財產中扣減之?案經發回,宜併注意及之。」

 

什麼是特留分?

特留分是法律上保護法定繼承人最少可以繼承到的遺產,依據身分不同,直系血親卑親屬(例如子女)、父母和配偶是應繼分的1/2,兄弟姊妹和祖父母是應繼分的1/3,這樣的制度是為了保障繼承人的權益和日後的生活。

 

因此,如果遺囑侵害了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子女、配偶等法定繼承人依法可以行使扣減權,就特留分被侵害的部分,從死者遺囑中遺贈給他人的財產扣減。

 

死因贈與契約也有特留分的限制嗎?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918號民事判決

而按特留分,由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算定之應繼財產中,除去債務額算定之,此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所明定。而該條文所稱之債務,係指被繼承人生前所負擔之債務而言,不包括一身專屬債務及因遺贈、死因贈與、酌給遺產所生之債務等。又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條規定,凡與繼承開始有關而應歸遺產負擔之債務,應扣除之;又繼承費用,雖非被繼承人生前所負之債務,惟民法既規定由遺產中支付,因此解釋上,應在除去債務額之範圍內。


 

然而,扣減權的行使依照民法規定,必須針對遺贈的財產,如果當事人不是用遺囑遺贈,而是用死因贈與契約送出去的財產,法定繼承人也可以就侵害特留分的部分主張扣減嗎?針對這個問題,法院實務目前沒有統一的見解:有說兩種都是當事人死後的無償給予,所以可以類推適用扣減;也有說死因贈與就不是遺囑,所以不受到特留分限制,不可以扣減[9]。究竟後續的發展如何,也值得我們繼續關注。


 

至於案例中的書面如果是解釋成我、繼承人之一間的死因贈與契約,因為目前法院實務並沒有統一的見解,我的法定繼承人可不可以主張特留分被侵害,向繼承人之一行使扣減權,則有待後續觀察。

 

法定繼承人可能擁有一定的繼承權,但同時也可能存在法定的排除規定,允許被繼承人在遺囑中排除某些親屬的繼承權。然而,這些排除通常需要合法且合理的理由,而虐待或重大污辱可能是其中之一,但具體情況可能因地區而異。

 

-家事-繼承-特留分-

 

(相關法條=民法第1146條=民法第1187=民法第1225條=民法第1164條)
 

瀏覽次數:7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