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可以撤銷繼承後拋棄遺產之行為

09 Dec, 2017

律師回答:

有人欠我錢,但是他繼承到一筆遺產,但他拋棄繼承?我可以依民法第244條撤銷拋棄表示嗎?如果他作不利遺產分配協議拋棄所繼承到遺產又有差別嗎?

 

當然有重大差別,蓋前者係尊重個人自由,法律不得勉強他人繼承遺產,故債權人亦不得依民法第244條訴請撤銷,至於,後者則是對於已繼承之遺產所為者,自得依同法撤銷。

 

關於上開問題,可參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50 號民事判決:「按繼承權之拋棄,係指繼承人於法定期間否認繼承對其發生效力之意思表示,即消滅繼承效力之單獨行為。而拋棄因繼承所取得之財產,係於繼承開始後,未於法定期間拋棄繼承權,嗣就其已繼承取得之財產予以拋棄,與拋棄繼承權之性質迥然有別。又繼承權之拋棄,固不許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撤銷之。惟如拋棄因繼承所取得之財產,而將繼承所得財產之公同共有權,與他繼承人為不利於己之分割協議,倘因而害及債權者,債權人自得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行使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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