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人繼承如何處理?

13 Jun, 2025

問題摘要:

無人承認之繼承制度是為解決繼承人不明時的法律空窗,使遺產能受到妥善處理與保護,兼顧債權人、受遺贈人與潛在繼承人之權益。即便最終未有人承認繼承,透過此程序,也能確保遺產依法清算並歸於國庫,避免流於無主或成為爭訟之源。

律師回答:

一、何謂無人繼承?
當被繼承人死亡後,若無人出面承認繼承,則會產生「無人承認之繼承」的法律問題。依民法第1147條規定,繼承自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而繼承人除另有規定外,原則上承受被繼承人非專屬性的財產權利與義務,依民法第1148條。
 
無人承認的情況為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時,為使遺產有所歸屬,避免因無人處理而滅失或爭議,民法於第1177條至第1185條針對此情況設立相關程序,包括遺產管理人的選任、繼承人之搜索、遺產的管理與清算等,期能兼顧保護潛在繼承人、繼承債權人與遺產的最終歸屬。
 
二、無人繼承程序
(1)當繼承開始時,如繼承人不明,民法第1177條規定應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向法院報明繼承開始與選任遺產管理人的事由,使法院得據此展開公示催告程序以搜索繼承人。若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能在時限內完成選任,則民法第1178條第2項允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
 
(2)利害關係人包括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受遺贈人及稅捐機關等。為防止遺產滅失,在遺產管理人正式就任前,法院得依民法第1178條之1規定,基於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的聲請,為必要之保存處置。
 
(3)當法院接獲報明或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後,依民法第1178條第1項規定,應啟動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催促繼承人在六個月以上的期間內出面承認繼承。如無人於期限內承認,遺產管理程序將持續進行。
 
(4)遺產管理人依民法第1179條負有諸多職責,首先應在就職三個月內編製遺產清冊,並得採取必要措施保存遺產,例如修繕、搬移等處置,無需額外核准即可實施。管理人亦須依民法第1182條聲請法院公告,命債權人與受遺贈人於公告期間內報名或聲明接受遺贈,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一年,且對於已知之債權人與受遺贈人,應逐一通知。若債權人或受遺贈人未於公告期限內聲明者,僅能對剩餘財產主張權利。
 
管理人不得在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前,清償任何債務或交付遺贈物,避免損及其他潛在權利人之利益,民法第1181條即明文規定此原則。
 
(5)在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如經親屬會議同意,管理人得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所需變賣遺產。若後續有繼承人出面承認繼承,且其繼承權無疑,管理人應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5款規定,將遺產移交予該繼承人。
 
(6)若最終無人出面承認繼承,則依民法第1185條規定,清償債務與交付遺贈物後所剩餘之財產,歸屬國庫。該種基於法律規定所生之財產歸屬,並不需要動產交付或不動產登記即發生效力,國家自動取得所有權。
 
(7)此外,管理人也須負責向親屬會議、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報告與說明遺產狀況,民法第1180條即規定其有此義務。關於報酬,依民法第1183條,管理人得請求酌給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考量管理人勞力及與被繼承人之關係核定。
 
整體而言,無人承認之繼承制度是為解決繼承人不明時的法律空窗,使遺產能受到妥善處理與保護,兼顧債權人、受遺贈人與潛在繼承人之權益。即便最終未有人承認繼承,透過此程序,也能確保遺產依法清算並歸於國庫,避免流於無主或成為爭訟之源。

-家事-繼承-遺產登記-

(相關法條:=民法第1148條=民法第1177條=民法第1178條 =民法第1178條之1=民法第1179條=民法第1180條=民法第1181條=民法第1182條=民法第1183條=民法第1184條=至第118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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