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六點規定註釋-戶主喪失戶主權後所生之男子

03 Sep, 2017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6條規定:

戶主喪失戶主權後所生之男子,不因戶主已指定戶主繼承人,而喪失繼承權。

說明: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6條明確保障了戶主喪失戶主權後所生之男子的繼承權,即使在戶主生前已經指定了其他繼承人。這一條款的主要目的是確保新生兒得到平等的繼承機會,並保持家產分配的公正性。

 

保護新生兒的繼承權:

 

根據此規定,即使戶主在失去戶主權之前已經明確指定了繼承人,戶主後來所生的任何男子仍然具有繼承權。這保護了新生兒不會因為出生時間的差異而在繼承權上受到不公平的對待。

繼承權的均等性:

 

這條規定強調了所有男子後代在繼承家產方面應享有均等的權利,無論他們是在戶主喪失戶主權前還是後出生。這有助於確保家產分配的公正性,避免因家庭成員的出生時間不同而產生的不公。

 

繼承規劃的影響:

此條款對於家庭繼承規劃具有重要影響,家庭成員需要在制定遺囑或繼承計劃時考慮到所有可能出生的後代,以確保遺產分配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戶主之權利義務 即所謂的戶主權,包括以下: (一)戶主對家屬之居所指定權(限於處理家務之必要範圍內)。 (二)對家屬之婚姻、收養、入籍、離籍、復籍、繼承他家或絕戶再興等事 項之同意權或取消權。 (三)家屬禁治產或準禁治產宣告之請求權及撤銷宣告之請求權。 (四)為家屬召集親屬會議。 (五)為家屬之違法婚姻或收養,請求撤銷。 (六)扶養家屬之義務。 日據時期判例認為:家長有管理家產,為家屬支出喪葬費或婚嫁費 等之義務,並代表家屬為有關財產之法律行為,得代理親權人為未成年 人管理財產(私產)。

 

這個規定在實際操作中可能會引發一定的法律和家庭問題,特別是在家庭結構變化或戶主權狀況發生變動時。因此,在進行家庭財產規劃或繼承安排時,需要由專業的法律顧問提供意見,以確保遵循法律規定,並公平地處理每一位家庭成員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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