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二十八點規定註釋-日據時期養父母與養子女終止收養關係
10 Jul, 2024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28條規定:
日據時期養父母與養子女終止收養關係後,養子女之子女縱戶籍記載為原收養者之孫,對該收養者之遺產無繼承權。
說明: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28條對於日據時期養父母與養子女終止收養關係後的繼承權問題提供了明確的規範。此條文指出,一旦收養關係被正式終止,養子女的子女—即使在戶籍上仍被記載為原養父母的孫子女—將不具有對原養父母遺產的繼承權。
收養關係的法律後果:
終止收養關係意味著養子女及其後代與養父母之間的法定繼承關係也隨之終止,這強調了收養關係在法律上的重要性及其對繼承權的直接影響。
戶籍記載的限制:
此條文明確戶籍記載不足以確立繼承權,繼承權的存在依賴於有效的法律關係,而非僅是行政或戶籍登記上的表示。
繼承權的確定性:透過這樣的規定,法律提供了對於終止收養關係後繼承情況的清晰指導,有助於減少因家族關係變動而引起的法律爭議。
在處理涉及已終止收養關係的繼承案件時,律師和法律顧問應該明確查證收養關係的終止時間及方式,並確認所有相關戶籍記載是否反映了實際的法律狀態。這對於確保繼承人適當地行使或放棄繼承權至關重要。处理此类案件时需特别注意确保所有文档和证据都清楚地记录和反映了收养关系的终止,以便于法庭或有关部门作出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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