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二十九點規定註釋-日據時期夫或妻結婚前單獨收養之子女

10 Jul, 2024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29條規定:

日據時期夫或妻結婚前單獨收養之子女,其收養關係於婚後繼續存在。收養人後來之配偶除對原收養之子女亦為收養外,只發生姻親關係。

說明: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29條針對日據時期夫或妻在結婚前單獨收養之子女的情況進行說明,指出婚姻關係的建立不影響先前單獨成立的收養關係的持續。換言之,如果一方在婚前已經有收養子女,則該收養關係在該人結婚後依然有效,且新的配偶將與收養子女僅建立姻親關係,而非自動成為該收養子女的收養父母。

 

收養關係的獨立性

 

收養關係與婚姻關係具有獨立性,即收養決定與婚後生活是分開的法律行為,婚姻的存在不直接改變既有的收養安排。

 

姻親關係的限制

 

新配偶與先前被收養的子女之間的法律關係限於姻親,不包括父母與子女間的法律責任和權利,除非有新的收養行為發生。

 

對繼承權的影響:新配偶因僅與收養子女具有姻親關係,故在繼承問題上不自動享有與親生或合法收養子女相同的繼承權。

 

在處理涉及收養與繼承權的案件時,確認婚姻前的收養情況並理解收養與婚姻間的界限。對於那些與收養子女建立了姻親關係的新配偶,需要明確其法律地位和繼承權限,並在必要時進行額外的收養程序以確保法律關係和繼承權的正確反映。

 

這樣的法律條文有助於確保收養關係的穩定性和預見性,同時保護婚後形成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在執行或討論收養和繼承相關法律事宜時,確認所有參與方的權利和責任對於維持公正和法律的一致性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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