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三十點規定註釋-養子女被收養後,再與養父母之婚生子女結婚者

10 Jul, 2024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30條規定:

養子女被收養後,再與養父母之婚生子女結婚者,應先終止收養關係。如養親收養時,有使其與婚生子女結婚之真意者,雖名之為收養,實無收養關係,該養子女與本生父母之法律關係並未中斷,其與本生父母間互有繼承權。

說明: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30條高從,在被收養後與養父母的婚生子女結婚的情況中,應先終止收養關係,以避免法律上的衝突和道德問題。這個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家庭內的關係明確,避免收養關係被濫用來繞過法律對婚姻的規範。

 

收養關係的正當性

 

如收養主要目的是為了未來的婚姻安排,該收養行為本身可能缺乏正當性,蓋收養應基於照顧和養育的需要,而非規劃婚姻。

 

在終止收養關係後,養子女與養父母的法律關係將恢復到普通民事關係,而養子女與本生父母的法律關係並未因收養而中斷,因此在繼承法上,養子女與本生父母保持正常的繼承權。

 

繼承權的確保

 

這條規定也保障了養子女在解除收養關係後,仍然保持對本生父母遺產的繼承權,確保了養子女的法律權益不因收養關係的變化而受到影響。

 

在處理涉及收養與婚姻的法律問題時,確認收養的初衷及其合法性,並確保所有過程遵守法律規定。對於打算結婚的養子女和婚生子女,需要先行終止收養關係,並確保這一過程在法律上的正確性和道德上的妥當性。

 

這一條款有助於維護家庭結構的合法性和道德標準,同時保護了養子女的法定權利,尤其是在繼承問題上。在執行或討論相關法律事宜時,確認所有參與方的法律地位和權利對於維持法律的正義和一致性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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