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三十六點規定註釋-終止收養關係

10 Jul, 2024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36條規定:

養父(或養母)死亡後,養子女單獨與養母(或養父)終止收養關係,其與養父(或養母)之收養關係不受影響。

說明: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36條針對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終止條件,如何在其中一方養父母去世後,養子女與另一方養父母間收養關係的處理。此條規定在於養父(或養母)逝世後,若養子女選擇單獨與存活的養母(或養父)終止收養關係,這一行為不會影響其與已故養父(或養母)的法律關係。

 

終止收養之效力

 

從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三條的規定的:「養子女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之關係。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該條文中所指的「本生父母」便是我們平常所說的親生父母,也就是說只有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的收養關係終止,養子女才能回到親生父母的懷抱。並回復了與原來親生父母之間的關係。

 

收養關係的獨立性

 

即夫妻共同收養時,. 係就夫妻有個別獨立之收養行為,夫妻分別與養子女之間成立養子女關係。當一方養父(或養母)去世後,如果養子女選擇與存活的另一方養父母終止收養關係,這一決定不會影響其與已故養父(或養母)的法律關係。換句話說,養子女可以單獨決定是否繼續與存活的養父母保持收養關係,而這不會影響其與已故養父母的法律連結。

 

民法上的收養制度,主要是指收養雙方的當事人,互相以取得親子身分為目的的合意行為。什麼是親子關係呢?父母子女之間的關係就是親子關係,一般來說,父母子女都是基於血緣關係而成立的自然親子關係。

 

這一規定強調了即使在一方養父母去世後,養子女與另一方養父母之間的收養關係可以獨立地終止,而不影響與已故養父母的關係。

 

保護養子女的選擇權

 

此條規定賦予養子女在特定情況下重新評估與養父母的關係並做出選擇的權利,確保他們可以根據自身的情況做出最合適的決定。這一條規定強調了養子女在特定情況下可以重新評估與養父母的關係,並做出符合其個人情況的選擇。這樣的安排確保了養子女在法律上有足夠的自主權,能夠根據自身的需要和情況做出最適合的決定。

 

在處理收養終止相關的案件時,法律專業人士需仔細考慮這一條款的適用情況,確保養子女的決定能夠在法律上得到恰當的支持和認可。這包括對養子女終止收養關係的意願進行評估,以及確認其法律後果,尤其是在繼承權等方面的潛在影響。

 

此條規定的存在有助於釐清收養關係終止後的法律地位,尤其是在涉及遺產繼承等敏感問題時,提供了明確的法律框架,確保所有相關方的權利均得到合理考量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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