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三十九點規定註釋-養女、媳婦仔

10 Jul, 2024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39條規定:

養女、媳婦仔與養家間之關係完全不同,養女嗣後被他人收養為媳婦仔,其與養父之收養關係並不終止,亦不發生一人同時為兩人之養女之情形,其對養父之遺產仍有繼承權。

說明:

根據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39條的規定,養女和媳婦仔在法律上具有截然不同的地位和關係。養女被收養之後,若又被其他人收養為媳婦仔,她與原養父母之間的收養關係並未因此終止。這意味著她對原養父母的遺產仍然有繼承權,且不會因為成為媳婦仔而影響她對原養父母遺產的繼承。

 

收養關係持續性

 

即使養女後來被他人收養為媳婦仔,她與原養父母之間的收養關係依然有效,並且保持不變。這反映了收養關係的持久性和穩定性,除非有正式的法律程序來終止該關係。

 

法務部79年5月24日法律字第7333號函:日據時期媳婦仔與養家親屬發生準於成婚婦之姻親關係,依當時之習慣,係冠以養家姓。一般之收養,養子女則從養家姓,且不以作成書面為要件,又無頭對媳婦仔嗣後於養家招贅者,應視為自該時起與養家親屬間發生準血親關係,其身分即轉換為養女惟仍須具備收養之要件。

 

遺產繼承權

 

養女對於原養父母的遺產具有繼承權,這一權利不因她後來的媳婦仔身份而受到影響。她的繼承權基於原初的收養關係,而非後續的任何其他角色或身份。

 

法律認定的獨立性:法律上認定養女和媳婦仔的身份和相關權利義務是分開的,一方的角色變化不會自動影響另一方角色相關的法律權利與義務。

 

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應詳細審查相關收養文件和戶籍記錄,確定養女與養父母之間的法定收養關係是否仍然存在,以及是否有任何法律行為或裁決可能影響到該收養關係的持續有效性。若養女對原養父母的遺產提出繼承要求,應該提供適當的證據證明其繼承權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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