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四十一點規定註釋-媳婦仔之身分變更為養女者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41條規定:
光復後養家有意將媳婦仔之身分變更為養女者,應依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辦理,並向戶政機關申報為養女,否則不能認其具有養女身分。
說明: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41條指出,如在光復後,養家希望將原本的媳婦仔身分轉變為養女,必須遵循民法第1079條的相關規定進行法定程序。這包括向相關戶政機關提出申報,正式記錄為養女的身分。除非完成這些法律手續,該媳婦仔不會被認定為養女,也就無法享有相對應的法律權益。以下為有關媳婦仔身分變更為養女的重要規定和說明:
如果養家在光復後有意將媳婦仔的身分變更為養女,必須依照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的規定進行相應的法律程序。這包括向戶政機關提交申報,正式申請將其身分登記為養女。
除非完成上述法定程序,戶政機關無法承認媳婦仔具有養女的法律身分。這強調了在法律上確立和保護身分變更的必要性,以確保該身分變更的正當性和合法性。這一條款的設置旨在避免身分不明確或未經正式程序確認而引起的法律爭議,尤其是涉及到繼承權等重要法律權益時,確保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法律保護。
收養媳婦仔的身分:
在日據時期,所謂的「媳婦仔」是指被收養的女孩,目的是為了將來與養家的男子結婚。這種收養關係與成婚後的姻親關係有所不同,並非設立血親關係。
身分轉換為養女:
若在日據時期收養的媳婦仔後來在養家招贅或由養家主婚出嫁,並符合當時收養的相關要件,則其身分可以轉換為養女。這意味著她與養家之間發生了準血親關係,而不再僅限於純粹的收養關係。
最高行政法院90年度判字第494號判決揭諸:「按於日據時期被收養在養家無特定匹配男子(俗稱為無頭對)之媳婦仔,嗣於養家招贅或由養家主婚出嫁者,雖應視為自該時起與養家親屬間發生準血親關係,其身分即轉換為養女,惟仍須具備身分轉換當時有關收養要件,且此係指其收養媳婦仔及使媳婦仔身分轉換為養女之事由均發生於日據時期者而言。至於收養媳婦仔之事由發生於日據時期,使媳婦仔身分轉換為養女之事由發生於臺灣光復後,民法親屬編修正(民國74年)前者,則須依修正前民法第1079條之規定訂立書面收養契約,或以申請書向戶籍機關申報為養女,始能認其具有民法第1072條所定之養女身分。此為有關法律適用上所當然。」。
根據修正前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的規定,如果收養媳婦仔的事由發生在日據時期後的臺灣光復之後,則必須根據修正前民法的規定訂立書面收養契約或向戶籍機關申報,才能被認定為養女,並享有相應的法律身分。
書面收養契約的重要性:
在光復後,若要將媳婦仔的身分正式轉換為養女,必須遵循明確的法律程序,包括訂立書面收養契約或向戶籍機關提出申報。這樣的程序確保了身分轉換的合法性和正當性,以保障當事人的法律權益。
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之規定,惟在民法親屬編施行後收養子女者,有其適用,若在同編施行前立嗣者,不適用之。(最高法院31年上字第2127號)
收養年已十九歲之人為子,未以書面為之,既於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所定之方式有未具備,依民法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即屬無效,自不能發生收養關係。(最高法院29年渝上字第1817號)
查日據時期臺灣習慣所稱之「媳婦仔」,係以將來婚配養家男子為目的而收養之幼女,與養家發生於成婚婦之姻親關係,並冠以養家之姓,惟無擬制血親關係,故戶籍登記名義為媳婦仔,以示與養女有別。除有與養家父母雙方依法另行成立收養關係,將媳婦仔身分變更為養女外,似不能認其具有養女之身分。又在養家無特定匹配男子(俗稱無頭對)而收養之媳婦仔嗣後於養家招贅或由養家主婚出嫁者,於具備當時有關收養之要件者,雖應視為自該時起與養家親屬間發生準血親關係。其身分即轉換為養女,惟此係就收養媳婦仔及使媳婦仔身分轉換為養女之事由均發生於日據時期而言。至於收養媳婦仔之事由發生於日據時期,使媳婦仔身份轉換為養女之事由發生於臺灣光復後、民法親屬編修正(民國七十四)前者,則須依修正前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之規定訂立書面收養契約,或以申請書向戶籍機關申報為養女,始能認其具有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二條所定之養女身分(本部七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法79律字第七三三三號、八十年一月三十日法80律字第一七○一號函及前司法行政部六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台63函民字第○六三二二號、六十三年十二月七日台63函民字第一○三八六號函參照)。次查,修正前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但書所定之「自幼撫養」,依通說,係指以有收養他人未滿七歲之子女「為自已子女之意思」,養育在家而言(史尚寬著親屬法論第五四一頁、戴炎輝、戴東雄著中國親屬法民國七十三年版第三四六頁、本部七十七年十月十三日法77律字第一七六一四號函參照)。法務(法務部84年12月05日(84)法律決字第8159號)
這一條款的設置是為了確保在身分轉變過程中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和正式記錄,避免任何因身分不明確導致的法律爭議,特別是在繼承權等敏感問題上。
綜合以上法律解釋,收養媳婦仔並使其身分轉換為養女的過程中,必須符合當時的法律要求和程序,才能有效確認其身分的變更及相關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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