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四十二點規定註釋-養子緣組除戶
10 Jul, 2024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42條規定:
除戶於本家而入他家之子女,其本家之戶籍均記載為「養子緣組除戶」,如經戶政機關查復確實無法查明其究係被他家收養為養女或媳婦仔時,可由申請人於繼承系統表上簽註,以示負責。
說明:
所謂「養子緣組」,係指成立收養關係,依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42條闡明,當子女從原本的家庭除戶並加入另一家庭時,其在原家庭的戶籍記錄應標示為「養子緣組除戶」。如果戶政機關無法明確確認該子女在新家庭中是被收養為養女還是媳婦仔的具體身份,申請人可以在繼承系統表上進行簽註來表明這一情況,這種簽註旨在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日據時期戶籍謄本,於事由欄內記載「養子緣組入戶」,其身分有為媳婦仔者,如顏○蟬、潘詹○不、林許○罔。有為養女者,如潘○足,盧氏○連。故潘好除戶於本家而入戶他家,單憑本家戶籍上有「養子緣組除戶」之記載,似無從認定其究係被他家收養為養女抑或為媳婦仔。二日據時期臺灣習慣所稱「媳婦仔」,與「養女」,身分關係完全不同。從一方身分關係轉換為他方身分關係時,須具備他方身分關係所必要之條件(參見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一二八頁)。本件林○蟬,自上開戶籍謄本觀之,均記載為潘約之「媳婦仔」而非「養女」,故其由潘家主婚出嫁時起,除另訂書約或依戶籍上記載為養女外,能否謂其身分當然轉換為養女,似有疑問(法務部七十年八月十五日法七十律一○三○八號及同年十二月二日法七十律一四五八七號函參照)。(法務部74年03月21日(74)法律字第3737號)
這一條款的設定有助於在戶籍轉移或身份變更時保持透明度和責任明確,同時確保在繼承權等重要法律問題上能有足夠的記錄依據,避免因身份不明而產生的爭議。這一規定強調了在轉戶過程中的法律程序和責任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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