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五十三點規定註釋-繼承權之拋棄不得撤銷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53條規定:
繼承權之拋棄,一經拋棄不得撤銷。
說明: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53條規定確立了繼承權拋棄的終結性特征,指出一旦繼承權被合法拋棄後,該行為不可撤銷。此條規定的主要目的是保持繼承法律事務的確定性和穩定性,避免產生法律上的爭議和實務上的混亂。
不可撤銷性原則
一旦繼承人正式向法院或其他有關單位表示拋棄繼承權,該行為立即生效且不可撤回。這意味著,繼承人在做出拋棄決定後,無法在後續的時間內改變這一決定。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3號
拋棄繼承為單獨行為,意思表示到達法院時即生效力,不得撤回。
拋棄繼承權是一種單獨行為,其法律效果立即生效,並對其他繼承人產生法律影響。即使繼承人後來意識到拋棄決策的後果或狀況發生了變化,也無法撤回此決定。
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為非訟事件,法院僅需形式上審查是否符合民法繼承篇拋棄繼承之相關規定,分別為准予備查或駁回之裁定,無需為實體上之調查審理。關於拋棄繼承之撤回或撤銷其拋棄聲明之法效如何,倘利害關係人對之有所爭執,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訴請法院為實體上之審查及裁判。
最高法院62年度第1次民庭庭長會議決議(七)要旨:
拋棄繼承權雖為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但民法第1174條第2項後段(法舊)既明定其方式,則不依法定方式為之者,當難認為發生效力。其拋棄如不向法院或親屬會議而係向其他繼承人為之,則所謂其他繼承人,當然指為拋棄之繼承人以外之全體繼承人而言。
一旦繼承權被拋棄,相關法律效果即刻確定,其他潛在的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可以在明確的法律狀態下作出相應的安排。防止繼承人在拋棄繼承權後,因為遺產狀況變化或其他外界因素的影響試圖撤回拋棄決定,從而保持法律行為的嚴肅性。
當一個人拋棄繼承權後,其他繼承人可能已經依據新的繼承狀況做出了財務規劃或其他生活安排。不允許撤銷拋棄行為有助於保護這些人的利益不受影響。
這條規定明確了繼承人一旦作出拋棄繼承權的決定,該決定是不可逆轉的,因此要求繼承人在作出拋棄決策時必須慎重考慮,確保其是在充分了解所有相關情況和可能的後果後做出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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