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五十九點規定註釋-無人承認繼承之遺產
10 Jul, 2024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59條規定:
無人承認繼承之遺產,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規定,應歸屬國庫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申請國有登記時,應於申請書備註欄加註「確依民法規定完成公示催告程序,期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等字樣。
說明: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59條涉及無人承認繼承之遺產的處置問題,特別是當所有可能的繼承人都未主張其繼承權時,如何處理這些遺產的登記問題。
無人承認之繼承
無人承認之繼承是指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為使繼承關係早日確定,應繼遺產有所歸屬,民法於第1177條至1185條規範無人承認之繼承的法律關係和程序,於無人承認繼承之情況,一方面從事繼承人之搜索,一方面對遺產加以管理、清算,以保護可能出現之繼承人、繼承債權人及遺產最終歸屬者。
剩餘財產之歸屬
依民法第1185條規定,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有剩餘者,歸屬國庫。此種因法律規定而生權利之移轉,動產不必受交付,不動產亦不必登記,即由國家取得剩餘財產之所有權。
當無人承認繼承之遺產時,這些遺產應按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規定歸屬國庫。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在申請將這些遺產進行國有登記時,必須在申請書的備註欄中加註“確依民法規定完成公示催告程序,期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以確保所有程序都符合法律要求。
確保在處理無人承認繼承之遺產時,所有法定程序都已被妥善完成,特別是公示催告程序,這是判定無人主張繼承權的重要法律步驟。通過在登記申請中明確記載完成相關法律程序,增加行政透明度並提供法律文件的有效性和合規性證明。
促進對無主遺產的有效管理和適當的法律處置,避免可能的法律爭議或未來的繼承權主張。
這一條款顯示了法律在處理無人繼承遺產時的嚴謹性和規範性,保證國家能夠合法地接管這些財產,並確保所有相關程序均依法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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