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六十八點規定註釋-代筆遺囑須由遺囑人以言語口述遺囑意旨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68條規定:
代筆遺囑須由遺囑人以言語口述遺囑意旨,如為聽覺或語言障礙不能發聲者,自不能為代筆遺囑。
說明: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68條指出,代筆遺囑必須由遺囑人以言語方式口述遺囑意旨,這樣做是為了確保遺囑內容確實反映了遺囑人的真實意願,並減少遺囑內容被曲解或錯誤記錄的風險。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68條對於代筆遺囑的規定是為了確保遺囑內容的準確性和反映遺囑人的真實意圖。此規定強調遺囑人必須親口以言語形式表達遺囑意旨,而不能僅透過非語言的肢體動作或是表情來進行,這是為了減少因溝通不清楚而產生的誤解或爭議。
增強遺囑的法律效力:
透過要求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能更清楚地記錄遺囑人的具體意願,降低文字記錄與遺囑人真意不符的風險。確保遺囑的正當性和真實性,使遺囑內容更具法律約束力。
「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代筆遺囑須由遺囑人在所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均始終親自在場聽聞其親自口述遺囑意旨下為之,遺囑人並須以言語口述,不得以其他舉動表達,倘事先撰擬遺囑文字,由見證人唸讀,遺囑人僅以點頭、搖頭或「嗯」聲等或其他動作示意表達,而未以言語口述遺囑意旨者,均不得解為遺囑人之口述,以確保並得為互證遺囑內容係出於遺囑人之真意,以防止他人左右遺囑之意思或誤解遺囑人之舉動(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326號民事判決)
降低爭議與誤解:
口述的過程中,見證人可以直接聽到遺囑人的意願,這樣的互動有助於確認和理解遺囑的內容。提供了一個明確的、可被見證和記錄的遺囑表達過程,有助於在爭議出現時提供證據。
特殊情況的考量:
對於有語言或聽覺障礙的遺囑人,這一條款可能限制他們使用代筆遺囑的可能性,這需要法律提供其他替代的合法途徑來表達遺囑意旨,例如使用專業的溝通輔助工具或通過其他法定的遺囑形式(如公證遺囑等)。
如果遺囑人因為聽覺或語言障礙而不能發聲,根據這條規定,他們不能以代筆遺囑的形式來表達他們的遺囑意旨。這是因為在沒有明確的語言表達的情況下,很難確保書寫下來的內容完全準確地代表了遺囑人的意圖。
這條規定體現了法律對於保護遺囑人意願的謹慎態度,以確保遺囑的有效性和正當性,並確保遺囑內容的真實可靠。對於聽覺或語言障礙者,可能需要尋找其他合法方式來有效地表達他們的遺囑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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