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七十五點規定註釋-遺囑執行人之職務
10 Jul, 2024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75條規定:
遺囑執行人有管理遺產並為執行遺囑必要行為之職務。法院裁定之遺囑執行人執行上述職務時,無須再經法院之核准。
說明:
所謂遺囑執行人係指遺囑生效後,為實行遺囑內容之各種事項之人。 遺囑執行人既以執行遺囑為其職務,則在執行的必要行為上有其權利和義務,對於占有遺產的繼承人或其占有人,得要求他們交出占有的遺產;或是依照遺囑的指示實行遺產分割,將遺贈物交付給受遺贈人等。
遺囑執行人是指遺囑生效後,依照遺囑內容執行遺囑之人,例如依照遺囑分配遺產、交付遺贈物、申報遺產稅、訴訟行為等等,遺囑執行人可由遺囑指定,若遺囑並未指定,也可以由親屬會議選定,親屬會議無法選定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但遺囑執行人其實並非必要,若遺囑並未指定,親屬會議亦無意見,可以由繼承人自行執行。
民法第1215條:遺囑執行人有管理遺產並為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務。遺囑執行人因前項職務所為之行為視為繼承人之代理。
民法第1216條:繼承人於遺囑執行人執行職務中,不得處分與遺囑有關之遺產,並不得妨礙其職務之執行。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75條規定遺囑執行人擁有管理遺產並為執行遺囑所必需的行為之職責。這條規定說明,一旦法院裁定指定遺囑執行人,該遺囑執行人在執行其職務,例如處理遺產、支付債務、分配遺產給受益人等,時不需要再次得到法院的核准。這樣的規定是為了讓遺囑執行流程更加高效,減少法律程序的冗長,確保遺囑意願能夠迅速且準確地得到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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