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八十六點規定註釋-私人將未辦竣繼承登記之土地贈與政府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86條規定:
私人將未辦竣繼承登記之土地贈與政府,得以稅捐機關核發之遺產稅不計入遺產總額及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向稅捐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於核發土地增值稅免稅證明後,併案送件申請繼承登記及贈與移轉登記。
說明: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86條,這一條規定涉及的是私人將未完成繼承登記的土地贈與政府的特殊情形。這一規定允許在某些稅務和登記手續上的便利措施,具體分析如下:
稅捐機關核發的證明書:
私人可以使用稅捐機關核發的遺產稅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和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來申報土地移轉現值。這意味著在計算土地移轉現值時,不需要將該土地的遺產稅和贈與稅計算在內。
土地增值稅免稅證明:
稅捐機關核發的土地增值稅免稅證明後,該土地的移轉可以免除土地增值稅。這是政府為了鼓勵贈與土地給政府時提供的稅務優惠。
土地稅法第28條: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稅法第30-1條:依法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主管稽徵機關應依下列規定核定其移轉現值並發給免稅證明,以憑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一、依第二十八條但書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公有土地,以實際出售價額為準;各級政府贈與或受贈之土地,以贈與契約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登記程序:
在取得上述稅務證明後,可以併案提交申請進行繼承登記和贈與移轉登記。這一步骤是必要的,因為它涉及將土地的所有權從原繼承人名下正式轉移到政府名下。
在實際操作中,這樣的規定可以大大簡化土地贈與給政府的程序,尤其是在未完成繼承登記的土地上。這通常涉及以下幾個步驟:
申請稅捐機關證明:
需要向稅捐機關申請適當的稅務證明,證明土地在繼承和贈與過程中的稅負不計入相應的總額。
免稅證明:
獲得土地增值稅免稅證明,確保土地的贈與不會導致額外的土地增值稅負擔。
完成登記手續:
在所有稅務證明齊全後,提出繼承登記和贈與登記的申請,正式將土地所有權轉移給政府。
這項規定不僅有助於簡化與加快公共利益下的土地贈與流程,還有助於降低這類交易的稅務負擔,鼓勵私人將土地用於公共或政府用途。這不僅有利於公共資源的合理利用,也支持了政府在社會發展、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的工作。
這類規定的設計體現了法律在滿足公共需求和促進社會福祉方面的靈活性和前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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