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九十點規定註釋-錄音遺囑

10 Jul, 2024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90條規定:

錄音遺囑係屬口授遺囑之一種,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繼承人申辦繼承登記時,免檢附錄音帶,但應檢附說明遺囑內容之親屬會議紀錄。

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親屬會議之認定或遺囑內容有異議者,應訴請法院處理,登記機關並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七條規定駁回登記之申請。

說明: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90條提供了有關錄音遺囑的具體規定和相關程序。這個規定強調了錄音遺囑作為口授遺囑的一種形式,以及確認其真偽的過程。以下是對該條文的進一步解釋和說明:

 

錄音遺囑的定義與處理

錄音遺囑被視為口授遺囑的一種形式,即遺囑人通過錄音方式表達其遺囑意願。錄音遺囑應由見證人之一或利害關係人在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交親屬會議以認定其真偽。

 

口授遺囑,係指遺囑人以口述方式立遺囑。法律之所以規定此種簡便的遺囑方式,是為了遺囑人臨終之時,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例如在傳染病地區),不能依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以及代筆遺囑等四種方式之一為遺囑時,得以口授遺囑的簡便方式完成遺囑。

 

法律對於立遺囑的種類也有規定到口授遺囑,但是口授遺囑必須發生在「命危」或「其他特殊情形」的狀況下立口授遺囑才會有效喔,口授遺囑也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立遺囑程序才會有效。

 

立口授遺囑的2種方式:

1.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2.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自書、公證、密封或代筆等其他遺囑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效力。故遺囑人如係因病情危急而為口授遺囑,如果嗣後病情已和緩,得依其他方式為遺囑時,該口授遺囑,自遺囑人得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按非自口授遺囑作成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效,民法第1196條規定「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

 

親屬會議的角色

親屬會議負責聽取錄音遺囑並決定其真實性。這一認定過程對確認遺囑的有效性至關重要。

 

口授遺囑因出於急迫性,且其程式又較不嚴謹,為確定遺囑果為遺囑人之本意,故法律規定,口授遺囑須於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否則,遺囑不生效力。對於親屬會議的認定,如有異議,得向法院聲訴。

 

在申辦繼承登記時,申請人無需檢附錄音帶本身,但必須提供親屬會議紀錄,該紀錄應說明遺囑的內容。若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親屬會議的認定或遺囑內容有異議,他們可以訴請法院處理這一異議。如有未解決的爭議,登記機關應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七條的規定,駁回繼承登記申請。

 

這些規定使得處理錄音遺囑更為規範化,確保遺囑的真實性得到妥善審查,並處理任何可能的爭議:通過親屬會議確認錄音遺囑的真實性,減少偽造或誤解的可能。提供一個明確的法律途徑來解決對錄音遺囑內容的異議,保障所有相關方的合法權益。

 

這條規定增強了法律在處理現代形式遺囑(如錄音遺囑)方面的明確性和可操作性。通過要求親屬會議和可能的法院介入,這條規定有助於解決繼承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糾紛,促進社會和諧與法律秩序。

 

本條提供了一個明確的框架來處理錄音遺囑,確保遺囑的真實性和正當性得到認證,並在發生異議時提供適當的解決途徑。這樣的規定不僅有助於繼承人,也保護了遺囑人的最終意願,使其得到妥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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