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九十三點規定註釋-子女夭折或死胎未申報戶籍
10 Jul, 2024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93條規定:
原住民民情特殊,對於子女夭折或死胎未申報戶籍,致未能檢附該夭折者死亡之除籍謄本者,可由申請人立具切結書經該管警員或村長證明後,准予辦理繼承登記。
說明: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九十三點針對原住民族群體中的特殊情況做出了規範。以下是該條規定的詳細說明:
適用對象:
這條規定適用於原住民族群體中,當子女因夭折或死胎未曾申報戶籍,無法提供相應的除籍謄本的情況。
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本法所稱原住民,包括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其身分之認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一、山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者。二、平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並申請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
申請程序:
如果申請人希望辦理有關遺產的繼承登記,但無法提供夭折子女的死亡除籍謄本,可以由申請人立具切結書,並經當地管轄的警員或村長證明後,提交申請。
切結書及證明:
申請人需自行撰寫切結書,內容應詳述夭折或死胎子女的相關情況,並由當地警員或村長進行證明,確認該子女的夭折情況和未申報戶籍的事實。
繼承登記准予:
經過上述程序後,相關的繼承登記將被准予辦理,允許申請人依法處理夭折子女的遺產繼承事宜。
這條規定的目的在於解決原住民族群體中特殊情況下的繼承登記問題,保障其依法享有遺產繼承的權利,同時考慮到其民情特殊性,提供了一種合理的辦理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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