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一百零三點規定註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契稅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103條規定:
辦理遺產分割繼承登記,不論分割之結果與應繼分是否相當,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契稅。
說明: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103條專門處理了遺產分割繼承登記中的稅務問題,特別是針對土地增值稅和契稅的免徵情況。這一規定旨在簡化繼承過程中的稅務處理,減輕繼承人在進行法定遺產分割時的財務負擔。以下是對該條文的進一步解釋和應用指南:
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是針對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於移轉時因自然漲價所課徵的稅。增值稅的概念是一種間接稅,以商品在移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進而徵收的一種稅賦。所謂土地增值稅就是當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或房屋時(移轉),須繳交因「獲得土地自然漲價的利益者」所徵收的稅。
契稅
所謂的「契稅」,指的是房屋所有權轉移時政府徵收之租稅,屬於財產稅與地方稅的一種。房屋移轉包含常見的房屋買賣、贈與、佔有、交換、設典、分割等移轉行為。如果是土地的移轉因為已課徵土地增值稅,就不再另課徵契稅。
適用範圍
本條規定適用於辦理遺產分割繼承登記的情況,即當遺產被分割給一個或多個繼承人時。
免稅條件
在遺產分割過程中,無論分割的結果是否與應繼分相當(即各繼承人獲得的遺產部分是否與法定繼承份額相符),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契稅。
因繼承而分割不動產時,不論分割的結果與應繼分是否相當,依照土地稅法第28條但書及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繼承人如先辦理公同共有登記,嗣後再辦理分割登記者,亦同。而繼承土地後,如有再行移轉應核計土地增值稅時,其前次移轉現值,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的公告現值為準。
這條規定為繼承人在辦理遺產分割時提供了稅務上的重要便利:免除土地增值稅和契稅,可以大大減少繼承過程中的經濟壓力,使繼承人更容易接受和處理遺產分割事宜。免稅政策減少了繼承過程中的行政和財務複雜性,使得遺產分割和登記過程更為順暢。
促進公平處理遺產:通過免稅措施,政府鼓勵合法和公平的遺產分割,確保所有繼承人都能按照遺囑或法定繼承權獲得相應的遺產。減少因稅務問題引起的家庭糾紛,支持繼承人之間的和諧分割遺產。
本條免徵土地增值稅和契稅,提供了遺產分割的經濟便利,這不僅有助於繼承人減輕財務負擔,也促進了遺產分割的公平性和透明度。這樣的法律措施有助於實現遺產管理的效率與正義,並維護繼承人的合法權益。
另繼承不動產雖然免報繳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但是有欠繳地價稅、房屋稅的土地及房屋,不得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因此,民眾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前,應先繳清地價稅及房屋稅,並持國稅局核發的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到地方稅稽徵機關查註無欠稅後,始可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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