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千二百十七條規定註釋-遺囑執行人之執行職務(數執行人執行職務之方法)
民法第1217條規定:
遺囑執行人有數人時,其執行職務,以過半數決之。但遺囑另有意思表示者,從其意思。
說明:
民法第1217條主要規定當遺囑執行人有多人時,他們應如何決定執行職務。這個條款確保了當多人共同負責遺囑執行時,能有一個清晰且有效的決策機制,避免因意見不合而導致遺囑執行上的延宕或爭議。
民法第1209條讓遺囑人可以自由指定一個或多個遺囑執行人,這些執行人負責遵循遺囑的指示來管理和分配遺產。民法第1215條進一步明確指出,遺囑執行人在執行其職務時所做的行為,等同於是在代表繼承人行事,這包括但不限於遺產的管理和必要的執行行為。
具體來說,這個規定有以下幾個要點:
過半數決定
當有多名遺囑執行人時,他們的決定應通過過半數來做出。這意味著在進行任何重要的執行決策時,至少需要超過一半的遺囑執行人同意。遺囑執行人的決策以過半數同意為原則,即超過一半的遺囑執行人同意的決定是有效的。
遺囑表示意願
如果遺囑人在遺囑中對執行職務的決策機制有特殊的指定,那麼應優先遵循遺囑人的這些指示。如果在遺囑中有另外表示意願的條款,則應根據遺囑者的具體意思執行。這一條款提供了靈活性,使遺囑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和遺產管理的特殊需求,定制執行機制。
這樣的規定是非常重要的,因為它不僅確保了遺囑執行過程的效率和效果,還允許遺囑人對遺囑執行有更多的控制和自定能力。遺囑執行人在執行職務時應保持高度的協調和合作,確保遺囑中的指示得以忠實和有效地執行。
民法第1216條則規定,當遺囑執行人正在執行職務時,繼承人不得處分或妨礙與遺囑相關的遺產。這條法規旨在保護遺囑執行過程的完整性和有效性,防止繼承人在遺囑執行期間進行可能違反遺囑人意願的行為。
當遺囑執行人不止一人時,民法第1217條規定他們的決策應通過過半數決來進行,除非遺囑有特別的指示。這是為了在多個執行人之間提供一個明確的決策機制,確保遺囑的執行不會因意見分歧而受阻。
繼承人並無管理、處分及實施訴訟之權責
按「遺囑人得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指定之。」;「遺囑執行人有管理遺產,並為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務。遺囑執行人因前項職務所為之行為,視為繼承人之代理」;「繼承人於遺囑執行人執行職務中,不得處分與遺囑有關之遺產,並不得妨礙其職務之執行。」;「遺囑執行人有數人時,其執行職務,以過半數決之。但遺囑另有意思表示者,從其意思」,民法第1209條第1項、第1215條、第1216條、第1217條分別定有明文。綜觀上開法條文義,遺囑人得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遺囑執行人為執行職務得管理遺產及為執行上必要之行為,若遺囑執行人有數人時,除遺囑另有意思表示外,應以過半數遺囑執行人決之,換言之,屬於遺囑範圍內之遺產,均由遺囑執行人負責管理,繼承人並無管理、處分及實施訴訟之權責(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家上易字第6號民事判決)。
總結來說,遺囑執行人具有執行遺囑指示、管理和保護遺產的法律責任。他們的行動在法律上被視為繼承人的代理行為,繼承人在遺囑執行過程中應遵守法律規範,不得干預或妨礙遺囑的正常執行。這些規定保障了遺囑人的最後意願能被妥善執行,並且繼承過程公正、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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