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註釋-對受益人因信託行為負擔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15 Jul, 2024
信託法第29條規定:
受託人有數人者,對受益人因信託行為負擔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其因處理信託事務負擔債務者,亦同。
說明:
受託人有數人時,為信託行為或處理信託事務,原則上既應由全體受託人共同為之,則共同受託人基於信託行為對受益人負擔之債務及因處理信託事務所負擔之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以保護受益人或第三人之權益,爰為本條之規定。
信託法第29條規定了當存在多名受託人時,他們對於由於信託行為或處理信託事務所產生的債務應如何承擔責任。此條款主要目的是確保受益人或第三方的權益得到充分的保護,並規範多名受託人之間的責任分配。
連帶清償責任:
當信託有多名受託人時,他們對於因信託行為或處理信託事務而產生的債務應共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連帶清償責任意味著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名受託人支付全部債務,或者各受託人按比例分擔債務,具體取決於債權人的選擇。
保護受益人與第三方利益:
此規定的設立是為了保護受益人或與信託交易的第三方。連帶責任的存在可以確保在受託人中任何一方無力償還債務時,債權人的權益仍然能夠得到滿足。
全體受託人的責任:
由於信託事務通常需要全體受託人共同決策和行動,因此他們也應共同對外承擔因此產生的債務責任。這一規定強化了受託人在執行信託職責時的責任感和慎重行事的必要性。
這條法律規定的實施有助於提高信託的透明度和責任性,使信託的運作更加符合法律規範和道德標準,從而保護涉及各方的利益不受損害。這也顯示了信託法對於多名受託人共同管理信託時的嚴格要求和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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