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註釋-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

15 Jul, 2024

信託法第32條規定:

委託人或受益人得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前條之文書,並得請求受託人說明信託事務之處理情形。

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前條之文書。

說明:

信託法第32條為確保了信託的透明度和責任性,通過允許委託人、受益人以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在必要時查閱信託相關的文書。這條法律規定對於保護相關方的權利與監督信託活動的進行具有重要作用。

 

委託人和受益人的權利:

根據第32條第1項,委託人和受益人擁有閱覽、抄錄或影印第31條所指的信託相關文書的權利。這些文書包括信託財產目錄和收支計算表等,這些信息對於他們了解受託人如何處理信託財產及其表現至關重要。此外,他們還可以請求受託人提供信託事務的處理情況的說明,這有助於進一步增加信託運作的透明度。

 

信託事務之處理是否妥善,以及受託人是否善盡注意義務,攸關委託人與受益人之利益,爰於第一項規定委託人或受益人除得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第三十一條之文書外,並得請求受託人說明信託事務之處理狀況,俾能充分發揮監督功能。

 

利害關係人的權利:

第32條第2項則擴展了閱覽權利到其他利害關係人,這些可能包括委託人和受益人的債權人等。在法律上認定的「必要時」,這些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查閱相同的文書。這是基於公益原則設計的,旨在確保所有相關方都能對信託的管理有足夠的了解,從而能夠保護自身的權益。

 

為使利害關係人(如委託人之債權人、受益人之債權人)明瞭信託事務處理之狀況,本條第二項基於公益原則,規定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第三十一條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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