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註釋-受託人不得以任何名義,享有信託利益
15 Jul, 2024
信託法第34條規定:
受託人不得以任何名義,享有信託利益。但與他人為共同受益人時,不在此限。
說明:
信託法第34條針對受託人與信託利益的關係提出了明確的規範,以確保信託的透明性和公正性。這條法規是信託法中一個重要的原則,旨在避免利益衝突並保護受益人的權利。
受託人與信託利益的分離
受託人在原則上不得從他們管理或處分的信託財產中獲得利益。這一規定防止受託人可能利用其職位來獲取不正當利益,從而確保受託人的行為完全符合信託的目的和受益人的最佳利益。
例外情況-受託人與他人共同作為受益人
如果受託人與他人共同作為受益人,則此限制不適用。這是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受託人本身也是受益人之一,因此自然會從信託中獲得利益。不過,這種安排要求受託人必須仍然遵守其在信託法下的所有義務,並且他們的行為應由其他受益人監督,以確保沒有利益衝突影響信託財產的管理。
受託人為負有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義務之人;受益人為享有信託利益之人,如受託人兼為同一信託之受益人,則其應負之管理義務將與受益權混為一體,易使受託人為自身之利益而為違背信託本旨之行為,故原則上,受託人不得兼為受益人,更不得假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便,以任何名義享有信託利益。惟如受託人僅係受益人中之一人時,則仍可經由其他受益人督促之,應可防弊,爰為除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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