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註釋-發行有價證券

15 Jul, 2024

信託法第37條規定:

信託行為訂定對於受益權得發行有價證券者,受託人得依有關法律之規定,發行有價證券。

說明:

信託法第37條的設立提供了信託受益權發行有價證券的法律基礎,這是信託金融化的一個重要方面。這條規定使信託資產的管理和利用更加靈活,也增強了信託在資本市場上的活動性和吸引力。

 

受益證券的定義

 

以受益權為標的而發行之有價證券,謂之受益證券。受益證券是以信託受益權為標的的有價證券。這種證券代表持有者對信託資產的經濟權益,類似於公司股票或債券。

 

金融市場與法律規範的適用

 

受益證券之發行,有助於信託資金之流通、利用,不但可活潑金融市場,且有益於所投注之資金早日回收,為美、日等國信託制度發展之趨勢。

 

發行受益證券的行為必須遵守相關的法律規定,這包括但不限於證券交易法等規範。這確保了受益證券的發行過程透明、公正且符合所有法律要求。受益證券的發行有助於提高信託資金的流動性和使用效率。它不僅能夠活躍金融市場,還有助於投資資金的快速回收,這對於提升整體經濟活力和促進金融創新具有重要意義。

 

金融機構的角色:

在台灣,金融機構如銀行和投資公司經常擔任受託人的角色,進行受益證券的發行。這些機構需要確保所有發行活動都符合台灣的法律規範,以及適用的國際金融標準。

 

監管遵循:

受託人在發行受益證券之前,需進行嚴格的法律和合規性審查,以確保符合所有相關金融法規和監管要求。

 

投資者保護:

確保投資者獲得關於受益證券的全面信息,包括信託資產的性質、風險、預期收益等,是非常重要的。這有助於投資者作出明智的投資決策並保護其利益。

 

信託法第37條的規定體現了台灣法律對信託金融化的支持,旨在透過合法的金融工具增加信託資產的可用性和吸引力。這不僅有助於信託資產的價值最大化,也促進了更廣泛的經濟和金融市場的發展。這條法律的實施和遵守對於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權益以及推動金融創新都具有重要意義。

 

我國於引進信託制度之初,為保留將來發展之空間,實有預為規定以為依據之必要。爰於本條規定信託行為訂定對於受益權得發行有價證券者,受託人得依有關法律之規定,發行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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