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註釋-損害補償準用規定
信託法第42條規定:
受託人就信託財產或處理信託事務所受損害之補償,準用前三條之規定。
前項情形,受託人有過失時,準用民法第二百十七條規定。
說明:
信託法第42條確保受託人在履行信託職責時所受的損害可以獲得合適的補償。這條規定與前三條(第39至41條)相連,共同形成一個系統,以保護受託人在合法行使職務時的權益,同時也規範了他們的責任。
信託財產或處理信託事務所受損害之補償
受託人在管理信託財產或處理信託事務過程中如果受到損害,可以準用第39條至第41條的規定請求補償。受託人的補償權利涵蓋了因執行信託職務而產生的各種損害,包括但不限於因事故、第三方行為或其他意外情況導致的損失。受託人就信託財產或處理信託事務所受損害之補償,其應予保障之情形與第39條第1項所支出之費用或負擔之債務相當,故明定得準用第39條至第41條之規定,以求事理之平。
過失相抵的規定
如果受託人在發生損害時有過失,其損害補償與民法第217條的過失相抵規定相當之狀況。因之,第2項明定受託人有過失者,其損害之補償,準用民法過失相抵之規定,而由法院斟酌情形,減免其補償金額。,如果受害者的過失是造成損害的部分原因,法院可以依據過失的程度來減免賠償金額。這條款要求對受託人的行為進行公平評估,並在確定補償時考慮受託人自身的責任。
為了保障自己的權益,受託人應詳細記錄在執行信託職務期間所有的行為和事件,尤其是那些可能導致損害的情況。在發生損害事件後,受託人需要評估和證明自己的行為是否符合職責要求,以及是否有任何可能減少損害的行為未被執行,並留存相關事證。
本條提供了對受託人在執行信託職務過程中所受損害的保護,確保他們在不幸遭受損失時能夠獲得適當的補償。這條規定既保障了受託人的權益,也透過明確規定過失相抵的條件,促使受託人在執行職務時保持高度的責任感和警覺性。信託法第42條進一步確保受託人在履行信託職責時所受的損害可以獲得合適的補償。這條規定與前三條(第39至41條)相連,共同形成一個系統,以保護受託人在合法行使職務時的權益,同時也規範相因應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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