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第五十條規定註釋-結算書及報告書之移交

15 Jul, 2024

信託法第50條規定:

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應就信託事務之處理作成結算書及報告書,連同信託財產會同受益人或信託監察人移交於新受託人。

前項文書經受益人或信託監察人承認時,原受託人就其記載事項,對受益人所負之責任視為解除。但原受託人有不正當行為者,不在此限。

說明:

信託法第50條提供了關於受託人變更時的結算書及報告書之移交程序,確保信託管理的透明度和連續性。此乃係為確保信託財產和相關事務能夠順利無縫地從原受託人轉交給新受託人,同時釋放原受託人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的受託人之責任。

 

結算書及報告書的製作和移交

 

當受託人發生變更時,原受託人有義務製作詳盡的結算書和報告書,這些文檔應詳細記錄信事務的處理情況及信託財產的狀態。這些文檔隨後需與信託財產一同交給新受託人,並需受益人或信託監察人的參與,以確保過程的透明性和正確性。本條第一項規定受託人愛更時,原受託人有結算及移交義務。

 

受託人責任的解除與不正當行為的例外

 

一旦受益人或信託監察人承認結算書和報告書,原受託人對於報告中記載的事項負的責任將被視為解除。這條規定旨在為原受託人提供一個明確的結束點,使他們可以在履行了透明和責任的移交後結束自己的職責。

 

然而,如果原受託人存在不正當行為,則即便受益人或信託監察人已承認結算書和報告書,原受託人的責任也不會解除。這確保了在有欺詐或重大疏忽的情況下,受益人的權益仍受到保護。

 

第二項規定第一項之結算書及報告書經受益人或信託監察人承認時,原受託人之責任,以結算書及報告書中所記載之事項為限,視為解除,但原受託人有不正當行為者,不在此限,以符公平。

 

因之,原受託人應確保結算書和報告書的準確性,並與受益人及信託監察人保持開放的溝通,以促進文件的接受和承認,並將所有相關文檔和證據應妥善保存,以備不時之需,尤其是在涉及到可能的不正當行為調查時,將可避免不必要糾紛。而在結算書和報告書完成前,由會計師或其他專業人士進行審核,以確保所有信息的正確無誤,並可以免除法律上責任。

 

信託法第50條的規定旨在確保信託受託人變更時的責任明確化和順利過渡。透過要求製作並移交結算書和報告書,法律旨在促進信託管理的透明度,保障受益人的利益,並為原受託人提供責任解除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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