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註釋-善良管理人

15 Jul, 2024

信託法第54條規定:

信託監察人執行職務,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說明:

信託監察人制度既係為保護受益人之利益而設,自應要求信託監察人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其職務,爰為本條之規定。

 

我國民法及公司法上之監察人,其權限為事前的監督與事後的檢查,在性質上係屬監督權。而信託監察人主要的職務內容係以自己名義,為受益人為有關信託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行為,其權限的性質係屬管理權,與信託監察人並不相同。

 

信託監察人本質上應視監察職務為榮譽,其操守能力是為社會大眾肯定的,信託法第54條規定信託監察人執行職務,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第58條規定信託監察人怠於執行其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指定或選任之人得解任之、第59條等亦明文規定信託監察人辭任或解任時,指定或選任之人得選任新信託監察人;法院亦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選任之,監察人選任、卸任及相關職責等事項,同時配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以貫徹委託人設立公益信託目的。

 

信託法第54條規定了信託監察人在執行職務時應遵循的行為準則,即需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履行其職責。這一條款是信託監察制度中的核心條文,旨在保護受益人的利益,確保信託監察人在監督信託管理過程中表現出高度的責任感和專業性。

 

善良管理人的標準

 

善良管理人標準要求信託監察人在執行其監督職責時,應履行出一定的謹慎、注意和專業度。諸如合理的判斷、充分的調查、以及為避免損害受益人利益而採取的必要行動。

 

信託監察人的職責與行為準則

 

信託監察人負有監督信託財產的管理和運用,保障信託運作透明和符合信託設立的目的。此職責要求他們在所有交易和決策中遵循誠實、公正的原則,避免任何形式的不正當行為。

 

信託監察人應定期檢查信託的運作情況,包括財務報告、投資決策和受託人的行為,確保所有活動都符合信託條款和法律要求。在信託中涉及重大決策或修改時,信託監察人應積極參與,提供意見和監督,以防止任何可能損害受益人利益的行為。當受益人或其他相關方對信託運作有疑慮或投訴時,信託監察人應該介入調查和解決問題,保證受益人的權利得到妥善處理。

 

信託法第54條提供了信託監察人行為的法律框架,確保他們在執行監察職務時能夠以高度的專業和誠實信用行事。這一規定強化了信託監察人作為信託治理重要一環的角色,是信託制度公正與有效運作的保障。


瀏覽次數:74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