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註釋-罰鍰

15 Jul, 2024

信託法第61條規定:

受託人不遵守法院之命令或妨礙其檢查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說明:

為落實法院監督,對於不遵法院命令或妨礙其檢查者,自有加以處罰之必要,爰為本條之罰則規定。二參考民法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三條及公司法第八十七條規定。

 

台灣信託法第61條規定設立了對於受託人在違反法院命令或妨礙法院檢查時的法律後果,即施加罰鍰,以確保信託的合法和透明運作,並加強法院監督的實際效果。

 

罰鍰的目的

 

罰鍰旨在懲處並阻止受託人不遵守法院命令或干預法院檢查的行為,這些行為可能危及信託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損害受益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利益。

 

罰鍰的範圍

 

罰鍰金額設定為新台幣一萬元至十萬元之間,這一範圍提供了對不同程度違規行為的彈性處罰,可根據違規行為的嚴重性來調整罰款額。

 

信託機構應對其受託人進行法律合規培訓,特別是關於遵守法院命令和協助法院檢查的重要性,以防止因無知而違反法律。信託機構應建立有效的內部監控系統,以確保所有受託人的活動都符合法律規範,並及時發現及糾正可能的不當行為。建立標準操作程序,指導受託人如何正確應對法院的檢查和命令,包括如何提供所需文件和信息,以及如何在檢查過程中保持適當的行為。

 

信託法第61條的罰鍰規定是確保信託監督有效性的重要法律工具。透過對違規受託人的經濟懲罰,這一條款旨在促使所有信託活動的參與者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從而保護信託制度的健康運作和受益人的最大利益。

 

此條款與民法和公司法中的相關規定相呼應,強化了對法令遵循的要求,並將這一標準應用於信託監督中,以保護信託活動的正當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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