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註釋-受託人非經許可不得辭任
15 Jul, 2024
信託法第74條規定:
公益信託之受託人非有正當理由,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辭任。
說明:
本條對公益信託受託人之辭任加以限制,規定非有正當理由,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辭任,以維公益信託之運作。
信託法第74條對公益信託的受託人辭任做出了嚴格規定,以確保公益信託能持續有效運作,不受突然辭任所帶來的影響。這一規定強調了受託人職責的重要性和持續性,反映出公益信託相對於其他類型信託的特殊性。
重要性和實踐意義
持續性保障:
公益信託依賴受託人的穩定和專業管理,以確保信託資產和活動可以按照設立目的持續運作。受託人的任意或突然辭任可能導致信託管理出現斷層,影響公益活動的執行和信託資產的安全。
正當理由和許可要求:
受託人若需辭任,必須提出正當理由,這些理由可能包括健康問題、職業變動等重大個人狀況改變。此外,辭任還需要得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許可,確保辭任是在合理和不會損害信託利益的情況下進行。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角色: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此過程中擔負審核和批准的責任,其審核過程需要評估受託人提出的辭任理由是否充分,以及辭任後對信託運作的影響。這一機制增加了監督層面,确保公益信託的利益不因受託人變動而受損。
權利與責任的平衡:
這一規定平衡了受託人的個人權利與其對公益信託的責任。在保障信託順利運作的同時,也允許在合理情況下對受託人的職務變動進行適當管理。
潜在挑戰:
此規定可能在實踐中帶來挑戰,如如何判斷“正當理由”及處理許可申請的效率,特別是在急需更換受託人時,過於繁瑣的程序可能延緩信託的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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