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第八十條規定註釋-受託人申報義務
15 Jul, 2024
信託法第80條規定:
公益信託關係依第六十二條規定消滅者,受託人應於一個月內,將消滅之事由及年月日,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報。
說明:
為便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監督與管理,本條規定公益信託關係依第六十二條所定事由而消滅時,受託人有申報義務,俾使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為適當之處理,如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變更信託條款是。
信託法第80條專注於公益信託在消滅時受託人的申報義務。這條款的設計確保了信託關係的透明度並協助主管機關有效監督和管理公益信託的終止過程。以下是對此條款的逐項解釋與註釋:
受託人的申報義務:
當公益信託依照信託法第62條的規定消滅時,受託人必須在一個月內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報信託消滅的事由及具體日期。這個申報是必要的行政程序,以確保所有相關資訊都能夠及時且準確地被監管機關掌握。
信託消滅的規定參考:
第62條涵蓋了導致信託消滅的多種情況,包括但不限於信託目的的達成或成為不可能達成,信託條款的屆滿等。每當這些情況發生,受託人便有義務進行申報。
監督與管理的目的:
申報的主要目的是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能夠進行適當的後續處理,可能包括但不限於重新安排信託財產的使用、變更信託條款或其他必要的行政或法律行動,以確保信託財產繼續用於公益目的或依法妥善處理。
這一規定確保了公益信託的透明度和責任性,使得公益信託在結束運作時,其管理和操作的每一個重要變化都受到嚴格監督。這不僅有助於防止濫用或資源的不當處理,也保證了公益目的的延續性和法律的正當執行。
透過這種規範的設立,信託法第80條提供了一個機制,以保證公益信託在法律和行政監督下,其消滅過程符合所有相關法律規定,並以一種對社會負責的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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