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第八十四條規定註釋-公益信託適用規定

15 Jul, 2024

信託法第84條規定:

公益信託除本章另有規定外,適用第二章至第七章之規定。

說明:

公益信託亦為信託之一種,第一章總則之規定,當然有其適用,而第二章至第七章有關私益信託之規定,除本章有特別規定者外,自亦適用之,爰為本條之規定。


 

信託法第84條確立了對於公益信託的一般適用規則,指出在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公益信託應適用信託法中的其他相關章節。這一條款旨在提供法律的連貫性和完整性,確保公益信託在操作和管理上與其他形式的信託保持一致。以下是對此條款的逐項解釋與註釋:

 

法律的適用範圍:

 

本條關於公益信託之規定,除了信託法對公益信託有特別的章節規定外(如本章規定),公益信託應適用信託法第二章至第七章的規定。這些章節涵蓋了信託的設立、運作、管理、終止等一般性事宜。

 

法律規範的一致性:

這條規定確保公益信託在沒有特定指示的情況下,依照信託法的一般規定進行管理和運作。這樣的法律設計有助於減少解釋上的差異和潛在的法律衝突,確保所有信託都在相同的法律框架下運作。

 

特殊與一般規定的關係:

在法律實踐中,若本章(針對公益信託的特定章節)有特殊規定,則這些特殊規定優先適用。這種「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有助於處理那些因公益信託的特殊性而需特別考量的情況。

 

完善法律架構的目的:

 

第84條的設定是為了完善信託法的規範架構,確保公益信託在遵守其專有的法律要求之餘,也不脫離信託法對於信託關係的一般規範,保障法律的整體性和適用性。這條款的存在顯示了立法者在制定信託法時的周到考量,旨在使公益信託在維護特有公益目的的同時,也符合信託法的一般原則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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