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條立法沿革

03 Sep, 2017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規定: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施行前開始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法繼承編之規定;其在修正前開始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亦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說明:

=民國20年1月20日制定條文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施行前開始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法繼承編之規定。
=民國74年5月21日全文修正條文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施行前開始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法繼承編之規定;其在修正前開始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亦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理由-不溯既往,乃法律適用之基本原則,如認其事項有溯及適用之必要者,即應於施行法中定為明文,方能有所依據。本條原條文,原係本此原則而設,應予維持,且於繼承編修正後之適用問題,仍須採取同一原則,爰參照民法總則施行法第一條修正之例,在本條之末增列:「其在修正前開始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亦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以期一致。
 

瀏覽次數:32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