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三條立法沿革
03 Sep, 2017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3條規定:
前條之規定於民法繼承編所定無時效性質之法定期間準用之。但其法定期間不滿一年者,如在施行時尚未屆滿,其期間自施行之日起算。
說明:
=民國20年1月20日制定條文
民法繼承編公布前已嫁女子,依前條之規定,應繼承之遺產,而已經其他繼承人分割,或經確定判決不認其有繼承權者,不得請求回復繼承。
=民國74年5月21日全文修正條文
前條之規定於民法繼承編所定無時效性質之法定期間準用之。但其法定期間不滿一年者,如在施行時尚未屆滿,其期間自施行之日起算。
理由-本條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五條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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