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差別何在?

27 Mar, 2024

問題摘要:

「拋棄繼承」和「限定繼承」這兩種繼承方式,都是在處理遺產繼承時,繼承人可能會考慮到的選項,尤其是當被繼承人的債務大於或接近其遺產價值時。繼承人在做出選擇時,可能需要評估遺產的總體狀況,並考慮咨詢法律專業人士的建議,以確保他們的決策是在充分瞭解所有法律後果的基礎上做出的。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被繼承人資產大於負債,當然可能還有繼承的實益,但是若負債遠大於實產,是否還有繼承的必要,到底是要用「限定繼承」或「拋繼繼承」方式來完成繼承?到底要用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外界若不瞭解遺產與債務的詳情,是無法得出答案的。不過,我們可能抽象來瞭解一下,何謂「限定繼承」?何謂「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
繼承人完全拋棄繼承權,包括遺產和債務。
必須在知悉繼承權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法院提出拋棄繼承的申請。
申請人與被繼承人的所有遺產及債務無關,仿佛從未有過繼承的資格。
 
在實際操作中,選擇哪一種方式取決於多個因素,包括遺產的總值、債務的總額、繼承人對被繼承人遺產的情感價值等。若被繼承人的債務遠大於其遺產,拋棄繼承可能是一個避免承擔沉重財務負擔的選擇。相對地,如果遺產中包含有特殊情感價值或潛在增值的資產,繼承人可能會選擇限定繼承,以保留這些資產,同時限制其對債務的責任。
 
民法第1174條第1項:「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第2項:「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第3項:「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148條第2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拋棄繼承,顧名思義就是拋棄掉繼承權,當然連被繼承人的債務也都拋棄了。簡單來講,若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則該繼承之事務就與拋棄者無關了,什麼債權、債務都拋了,這是最簡單脫離繼承的方式。
 
限定繼承,看文字理解就是限定權利義務的繼承,這是什麼意思呢?就是說,繼承人若繼承了遺產,就只會以這些遺產為限度來負責清償過世者(被繼承人)的債務,換句話說,如果在限定繼承的情況,原則上繼承人就不會拿自己的財產來幫忙清償過世者的債務。法律的術話是:「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另外要注意,現行的繼承法律規定,只要是人過世了,如果沒有辦理拋棄繼承,就是限定繼承了。也就是說,限定繼承根本不用向法院辦理,原則上繼承就是「限定繼承」了(若以前聽人家說限定繼承要去法院辦理之類的講法,那是很久很久以前的法律規定,現在不是這樣子了)。
 
繼承人接受繼承,但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責任以接受的遺產為限。現行法律下,當一個人過世,其遺產自動進入限定繼承的狀態,無需進行特別的法律程序。繼承人只需使用繼承的遺產來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自己的財產不會被用來清償超出遺產價值的債務。
 
假若過世的人還有點遺產,好像就不用辦理拋棄繼承,話是這樣沒錯,但是若得到一點點遺產,卻被被繼承人的債主追著跑,假若兩相權衡,利益有大到還是限定繼承的話,當然就不一定選擇拋棄繼承了。
 
拋棄繼承的步驟和考量
在知悉繼承權後的三個月內向被繼承人的戶籍地法院提交拋棄繼承的申請。
提交必要文件,包括聲請書、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繼承系統表及相關通知。
拋棄繼承是一種較為絕對的選擇,一旦決定,即放棄所有遺產與承擔的債務。
 
限定繼承的步驟和考量
不需要特別向法院提出申請,除非涉及遺產清冊的陳報。
在某些情況下,需要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尤其是當遺產和債務情況複雜時。
限定繼承讓繼承人以接受的遺產為限承擔債務,但可能涉及更多後續的法律程序。
 
拋棄繼承怎麼辦理?其實很容易,我們參考法院關於聲請拋棄繼承簡單說明:
一、 繼承人要在知悉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過逝的人之戶籍地之法院寫書狀,聲請拋棄繼承。
二、 要哪些文件呢?
(一)、首先,要繳納新台幣一千元費用
(二)、 然後,再寫個聲請書狀,這時應該聲請印鑑證明書,並在聲請狀蓋的印章,要用印鑑章蓋上去,再來,過世的人就是被繼承人的除戶戶籍謄本(要注意記事欄千萬不要省略)正本; 聲請拋棄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三個月內聲請之謄本)(記事欄也不要省略);印鑑證明;繼承系統表;通知因拋棄後而成為繼承人的資料,像是存證信函及回證。
 
而「限定繼承」主要就是先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啊並完成催告債權人及清償債權人程序,依民法第1156第1項規定「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因為現在的法定繼承方式就是「限定繼承」。
 
關於遺產及債務等等要弄清楚後,再由法院來決定分配之類的,才會有後面的公示程序。不過,在一般小家庭或是單純繼承,確認完全沒有債務,繼承人間也都和諧及圓滿協議的情況下,也就不會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了。
 
最後,衡量要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時,有時會有一個臨界點的問題,就是選這個好像也可以,選那個好像也可以,該怎麼辦呢?
 
若遺產中有特別的情感價值或潛在的經濟價值,可能會偏向選擇限定繼承。
 
若被繼承人的債務額度遠超遺產價值,拋棄繼承可能是更理智的選擇。
 
包括個人的財務狀況、對於處理法律事務的能力和願意投入的精力等。
 
其實,事情的選擇都是因人而異,假若選擇拋棄繼承,就一身清淨,如果過世者的債權人來討債,只要拿出法院核備的拋棄繼承文件來處理,就簡單圓滿了,但相對的,假若過世者的遺產,就一丁點都不能繼承了。
 
然而,在限定繼承的情況,因為會有遺產清冊陳報及後續的公示程序的流程,再來,若被繼承人的債權人主張繼承人藏遺產,這時就麻煩了,就必須一一詳加應付了。總之,沒有絕對的答案,只是適合自己的決定囉!
 
最終的選擇應該基於對上述因素的仔細評估以及可能的法律諮詢。無論選擇哪一種方式,都應該是在充分理解遺產繼承的法律後果和自身責任範圍後做出的決定。正如您所說,沒有絕對的答案,最重要的是找到最適合自己情況的解決方案。
 
(相關法條=民法第1138條=民法第1174條=民法第1175條=民法第1176條=民法第1176-1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家事事件法第1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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