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何時申報?沒有找到繼承人的狀況?

04 Apr, 2024

問題摘要:

遺產稅的申報和納稅一般申報期限:被繼承人死亡時留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算六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若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申報,可向稽徵機關申請延長期限,延長期限最多為三個月。特殊情形下的申報期限有,法院指定遺囑執行、遺產管理人、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的遺產。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納稅義務人依法應該申報遺產稅而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時,除了補徵稅款外,還要按照核定的應納稅額處罰2倍以下的罰鍰。但是核定的應納稅額在新臺幣6萬元以下者,就可以不罰。如果在還沒有經人檢舉和還沒有經國稅局或財政部指定的人員進行調查以前,就自動前來補申報的話,除了補徵稅款外,僅就補徵的稅款加計利息一起徵收不必處罰。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稅捐稽徵法第48-1條、第48-2條)

 

稽徵機關在知道死亡事實或接獲死亡報告後,要在一個月內檢附遺產稅申報書表,通知納稅義務人要在期限內申報,但納稅義務人不能以稽徵機關沒有發通知書為由,就免除申報義務。遺產稅的申報期限,一般是被繼承人死亡日起六個月內,但法院有指定遺產管理人或有正當理由而不能如期申報,就另行起算或延長期限。稽徵機關也會在接到遺產稅申報書表日起二個月內,辦理調查及估價,並決定應納稅額,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

 

一般申報期限

被繼承人死亡時留有財產的情況下,納稅義務人應在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算六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如果納稅義務人有正當理由無法在法定申報期限內進行申報,那麼應在期限內準備相關資料,如被繼承人除戶資料、繼承人現戶戶籍資料等,並以書面向稽徵機關提交申報材料。如果有選定遺囑執行人,還需要提供合法的遺囑影本。這些步驟都是為了確保遺產稅申報程序能夠順利進行,並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按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8條第1項的規定,稽徵機關在得知死亡事實或接獲死亡報告後,應該在一個月內填發申報通知書,並檢附遺產稅申報書表,通知納稅義務人要在期限內進行遺產稅的申報。而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第1項的規定,納稅義務人應在被繼承人死亡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重要的是,即使稽徵機關沒有發出通知書,納稅義務人也不能因此而免除申報義務。因此,納稅義務人應該主動確保在法定期限內完成遺產稅的申報程序,以避免可能的罰款或其他法律後果。

 

申請延長期限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6條的規定,如果納稅義務人因某些原因無法如期申報遺產稅,可以在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申報期限。然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6條第2項規定,申請延長期限的最長期限為三個月。除非是因為不可抗力的原因或其他特殊事由,稽徵機關才可以依據實際情形來核定延長期限。這意味著納稅義務人在申請延長期限時必須提供充分的理由,並且在可控制的範圍內確保延長期限不超過三個月。

 

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確定

有人在臺灣找不到繼承人,而無法上開期限申報,此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如左:一、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二、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三、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其應選定遺產管理人,於死亡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未經選定呈報法院者,或因特定原因不能選定者,稽徵機關得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

 

如遺囑執行人自可由其申報,無遺囑執行人(即指遺囑未指定或委託他人指定,民法第1209條第1項),可由親屬會議選定(民法第1211條前段)。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民法第1211條後段)。此時自可由選定遺囑執行人時起計算6個月。

 

在沒有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的時候,應該要選定遺產管理人來作為納稅義務人。按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第2項規定,在應選定遺產管理人的時候,如果從死亡開始六個月內沒有選定並呈報法院,或因特定原因不能選定,稽徵機關就可以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這種情形下,遺產稅六個月的申報期限,就可以依照同法第23條第1項但書規定,從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那天開始起算。其有正當理由不能於上開期間內如期申報者,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6條之規定申請延長申報期限,其已在申報期限或延期申報期限內向法院聲請辦理公示催告程序者,准予延長至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1個月內提出申報。

(財政部74.1.29台財稅第11162號函)

 

另外,如其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應該在繼承開始起3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法院為繼承的表示,並且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申報,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在期限內申報,應該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法院為繼承表示的當天起算2個月內,以書面向國稅局申請延期申報,但是繼承案件有大陸地區以外的納稅義務人,那麼就應先由大陸地區以外的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0條)

 

總的來說,納稅義務人應該密切注意申報期限,並在無法如期申報的情況下儘早向相關機關提出延長申報期限的申請,以避免可能的罰款或其他處罰。

 

(相關法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6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8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稅捐稽徵法第48-1條=稅捐稽徵法第48-2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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