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張繼承權受損要及時,否則會喪失權利

04 Apr, 2024

問題摘要:

法律上主張權利一定要及時。特別在遺產爭議方面,要特別留心。即使有繼承回復請求權,也需在時效內行使。繼承權被侵害者有權要求回復其繼承權。然而,這個請求權有時效限制,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有2年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某些情況下,家庭成員之間的犯罪行為可能被視為告訴乃論之罪,即被害人必須在知道犯罪後的一定期限內提出告訴,否則法院可能無法判決有罪。此規定涵蓋竊盜罪、侵占罪、詐欺罪、背信罪等財產犯罪。

 

律師回答:

繼承權是什麼?

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得因其特定身分關係而當然取得被繼承人遺留之「一切」財產之權利,此種權利稱為「繼承權」。繼承權指的是當一個人死亡後,其遺產(包括財產、權利和義務)根據法律或遺囑轉移給繼承人的權利。這種權利基於特定的身份關係,如血緣、婚姻或遺囑指定。

 

繼承權受侵害是什麼?有什麼法律手段救濟?

繼承權的侵害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非法佔有遺產的人自稱為合法繼承人;另一種是合法繼承人排除其他合法繼承人的權利。在這些情況下,真正的繼承人可以透過法律途徑要求回復其繼承權,包括繼承回復請求權和物上請求權。

 

基於「繼承權」,取得「遺產」所有權,遺產如有多數,例如土地、房屋、汽車,繼承人可以取得所有權,而「一物一權」,每個「物」之所有權均各自獨立存在。個別物之所有權受侵害情形時,得本於該物所有權衍生之物上請求權主張,以排除侵害。

 

繼承權被侵害則是指對於繼承人的繼承權予以阻礙、防止,主要態樣有二,分別為「以真正繼承人自居繼承財產,但實際上並非繼承人者」及「雖為真正繼承人,但卻排除或否認其他共同繼承人地位之人」。對於繼承權和刑事犯罪行為,要特別注意時效問題。及時行使權利或提出告訴是確保自身權益的重要手段。

 

在遺產多數下,繼承權受侵害者,須就受侵害之個別遺產,逐一向侵害者行使其物上請求權,過於繁複,故為有效保障其「繼承權」,另外賦予「繼承回復請求權」,不必逐一證明其對繼承財產之所有權,而僅需證明其為真正繼承人,即得一次性、概括的請求回復繼承財產,稱為「繼承回復請求權」,但此權利與個別物上請求權為分別獨立且併存之請求權。

 

罹於時效不得主張

在民事和刑事法律中,時效是一個關鍵概念。時效意味著在一定時間內未行使權利或提出告訴的話,將可能喪失追訴權或賠償請求權。例如,根據民法,繼承回復請求權的時效是知悉被侵害時起二年內,或自繼承開始時起十年內。這意味著,如果繼承人未在這些時限內行動,他們可能會永久失去對遺產的請求權。

 

法律上主張權利一定要及時,尤其有關於遺產方面爭議,特別要留心,畢竟總是有人就是因為親屬間紛爭,傳統倫理道德因素而選擇不去爭執、不去處理,但慢慢喪失自己的權益,然而時效我要注意那些呢?

 

民事責任

民法第1146條: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民法第767條: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民法第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民事法方面,換言之,繼承人因「繼承權」可取得有二種權利,一個是「繼承回復請求權」(最短2年最長10年),一個是個別遺產之「所有權」(含衍生之物上請求權,時效最長15年),真正能保障遺產者也是這二個權利。

 

侵權行為,知道行為及行為人2年,不知道就10年,不當得利15年,非法占用不動產時效5年,其他沒有規定都是15年,自釋字第771號解釋後,沒有永遠不消滅的權利了,最終還是15年。又上開時效還有針對起算、時效中斷或不完成有規定,也是值得注意,但是涉及比較個案的問題。總之,快點主張權利吧,即使沒有超過時效,但你不去主張它,讓人認為有同意別人行為之可能性,法官也會傾向對於你的主張不信任。

 

釋字第771號解釋:繼承回復請求權與個別物上請求權係屬真正繼承人分別獨立而併存之權利。繼承回復請求權於時效完成後,真正繼承人不因此喪失其已合法取得之繼承權;其繼承財產如受侵害,真正繼承人仍得依民法相關規定排除侵害並請求返還。然為兼顧法安定性,真正繼承人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行使物上請求權時,仍應有民法第125條等有關時效規定之適用。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107號及第164號解釋,應予補充。

 

繼承所得個別財產之物上請求權時效,會受繼承回復請求權時效的連動影響,從最長15年縮短為最長10年。本號解釋後,則回歸民法125條規定,時效為15年,並非無時效限制。

 

刑事部分

告訴乃論之罪,不僅不是被害人或是其他有告訴權人不得提起告訴,在第一審之前撤回的話,法院也不能判有罪。非告訴乃論罪的關係,很多時候被害人和被告明明已經達成和解,檢察官頂多也只能給緩起訴,無法做成不起訴處分,但大家知道嗎?

 

基於「法不入家門」的傳統觀念,刑法第324條規定,如果是被告和被害人是直系血親、配偶、同居親屬,甚至其他五等親以內的血親、三等親以內的姻親,就算涉犯竊盜罪,也都算是告訴乃論。換句話說,不僅被害人必須要在知道犯罪時,六個月內提告,提告之後於第一審之前撤回,法官、檢察官都會因此受拘束,不能再追究犯罪。以避免法律貿然地介入,反而破壞了家庭間的和諧。除了竊盜罪之外,像是侵占罪、詐欺罪、背信罪這幾種和竊盜罪刑度類似的財產犯罪,也都有準用這種規定(分別為第338條、第343條、第338條),所以當是親屬間所為的犯行的時候,全部都是告訴乃論之罪。因此知道犯罪及犯罪人開始六個月就要提告。

 

但如果非屬財產犯罪的妨害自由,就沒有這種告訴乃論規定的適用,可見法律認為,就算是基於親情例外有免受法律介入的可能,如常見之偽造文書,如刑法第210條私文書等,刑事追訴權時效,舊法(95年7月1日施行前原條文)5年,現行法10年。

 

這些法律條款的設置是為了平衡個人權利保護和社會秩序的需要。對於繼承人來說,了解這些規定並及時行動是保護自己權益的關鍵。同時,這也顯示了法律在處理家庭內部糾紛時的謹慎態度,旨在避免不必要的干預,並促進家庭和解。

 

(相關法條=民法第125條=民法第767條=民法第1146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4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8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43條=憲法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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