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論是自己或親人於人生之終點時,均是您可能面臨之疑問,遺囑該如何撰寫?我該拋棄繼承嗎?歡迎與本所專業律師諮詢,為您瞻前顧後、妥適分析!我們致力讓客戶全方位的角度思考做出正確的法律判,同時客戶會彌補我們對他們產業知識不足的部分,互補且尊重夥伴關係形成最佳法律服務模式。因之,我們長期選擇以下列專業領域作為主要處理範疇:

 


遺產訴訟

當繼承發生後, 遺產要怎麼分割? 分割後怎麼過戶? 股票、汽車、房子、銀行戶頭……這麼多遺產要怎麼處理?人死亡之後,所有的財產自動成為遺產的範圍,所有的繼承人以公同共有的關係共同所有,但是不動產並不會自動移轉登記,動產也不會自動跑去繼承人戶頭,一般來說,不管去地政機關或是銀行,要將死亡人的財產分配、領取或是移轉登記,都需要繼承人的全體協議,並有分割協議書,這時候如果有部分繼承人因為分配方式談不攏,就會拒絕簽立分割協議,遺產就無法分配。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定有明文。又按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所指之分割,非不得由各繼承人依協議方法為之,茍各繼承人已依協議為分割,除又同意重分外,殊不許任何共有人再行主張分割,最高法院五十四年台上字第二六六四號判例可資參照。如果已經有分割遺產的協議,但是拒不履行,那提出的就是履行分割協議之訴,是一個給付之訴,與分割遺產是形成之訴不同。當有遺產及繼承爭議發生時,我們的專業律師可協助您釐清繼承問題並爭取所得遺產。實務上常見的訴訟,分割遺產之訴。與分割單一共有物不同,分割遺產之訴是為了分割全部的遺產,而遺產的狀態是公同共有關係的狀態。遺產過戶的辦理手續及所需準備的資料文件相當繁雜瑣碎,您可委由我們專業律師及長期配合的代書協助辦理遺產過戶,以節省您寶貴的時間。

 

預立遺囑

許多人為了避免死後造成爭議,往往會先撰寫遺囑,遺囑於我國規定共有五種: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述遺囑,依照遺囑之種類不同,其成立之要件亦有所不同,因此,如何撰寫遺囑才會有效成立,遺囑內容於未來是否會產生爭議,此係有許多細節需要注意,此時若委由專業之律師草擬,即可避免日後遺囑僅成遺言,而於法律上毫無效力。因之,撰寫遺囑並非老年人或有錢人才需要,任何人只要年滿16歲都可以開始規劃遺囑。而您可知道撰寫遺囑並不困難?只要一張紙一支筆,我們的專業律師就可帶您依照法定方式輕鬆訂立遺囑,妥善安排您的財產,讓您對親友及社會的愛和理念能永續傳承下去。此外,為了避免遺囑認定可能產生的爭議,並確保遺囑內容被有效執行,我們可受託擔任遺囑見證人或執行人,並可代為保管您珍貴的遺囑。我們具有充份實務經驗及法律知識,為您規劃遺囑,妥善分配財產,我們的專業律師群協助您早一步做好人生最後一個財富規劃,並為您見證您人生的重要決定。


 

財產信託

將財產交付信託的原因很多,包含: 財產管理、資產增值、節稅避稅、公共利益…等。若以財產繼承為主要考量,財富信託可幫助您,達成保護個人財產的安全:就個人遺產繼承而言,將遺產交付信託,可避免不肖子孫揮霍家財,將您辛辛苦苦打拼積存的財富一夕之間耗費殆盡。解決共同繼承的困擾:當多數人共有繼承權時,在不動產的買賣、開發及管理上,容易因無法達成共識,而導致紛爭不斷,家庭失和。保障老人安養的問題:倘若父母太早轉移財產權給子女,可能造成不肖後代棄養父母的問題,透過信託規劃,可讓贈與出去的財產仍掌握父母手中,保障晚年安養生活。保障子女照護的問題:避免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在繼承時,因為沒有管理財產能力而衍生出各種後遺症,使其在失去雙親後,生活也失去保障。

 


限定及拋棄繼承程序

親人過世了,傷痛之餘我還應該要做些什麼?到底誰有遺產繼承權? 父債真的要子還? 我又是不是該拋棄繼承?按民法第1156條規定:「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遺產繼承,現行法律已為限定繼承,故現行社會已不存在父債子還等狀況,然限定繼承仍須先至法院開具遺產清冊,必待法院程序完成後始得主張僅就所得遺產清償債務。民法第1174條,「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故若要拋棄繼承,則須備妥相關文件及聲請狀至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並通知繼承順位在後之繼承人,待法院通知准予備查後,始完成拋棄繼承之程序。

 

遺產贈與稅申報

經常居住在我國境內的我國國民,要將他在我國境內或境外的財產贈送給別人的時候。經常居住在我國境外的我國國民或者是外國人,如果要將他在我國境內的財產贈送給別人的時候。贈與行為發生的前2年內,雖然贈與人自願喪失我國國籍,但是如果將他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的財產贈送給別人的時候。以上3種情況都需要申報贈與稅(贈與人在同1個年度內,各次贈與給他人的財產總額累計在免稅額220萬元以下時,可以免辦贈與稅申報,但是如果因為辦理產權移轉登記而需要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時,仍然應該在贈與行為發生後30天內辦理贈與稅申報(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第24條財政部62.9.27台財稅第37365號函)。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包括動產、不動產及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日起6 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無遺被繼承人所留的財產,不論金額大小或是否超過免稅額(1200萬元)都應該辦理遺產稅申報。(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 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之遺產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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