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這個問題,通常發生於被繼承人生前可能將名下財產由第三人名義持有,其中最常見就是借名登記在某位子女名下,但是被繼承人業已過世,該名子女不認帳,經過其他繼承人多年努力下,而歷經民事三審後,始將該不動產回復於被繼承人名下(...
所謂密封遺囑,民法第1192條明定:「密封遺囑,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
人死後無權利能力,財產生不帶來、死不帶去,被繼承人生前所有財產便成為死後便成為遺產。關於遺產的處理千頭萬緒,諸如統計遺產、申報遺產稅、結清銀行帳戶、房屋變更登記、分配遺產...等,因為繼承人原則上是繼承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
除公證遺囑外,另一種由公證人協助製作之遺囑則為「認證遺囑」,此依公證法第100條規定:「公證人認證文書,應作成認證書。」換言之,即如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或密封遺囑等經公證人認證即取得真正性,此觀公證法第101條規定:「公證...
我國民法承認遺囑制度,不外乎在尊重遺囑人之遺志,而所謂遺志,應以遺囑人最後之意思表示為準。蓋遺囑於遺囑人死亡前,尚未發生效力(民法第1199條反面解釋),民法第1178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民法第1223...
民法第1138條所規定之第一順位之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包括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等,惟法律明定親等近者為先(參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亦即有子女者由子女繼承,無子女者則由孫子女繼承,無孫子女者則由曾孫子女繼承。故...
隨著國人觀念轉變,預立遺囑已經不是觸人霉頭的事,反而可以減少身後無謂的紛爭,惟立遺囑在法律上屬於「要式行為」,須依法定之方式為之,始有效力,否則依民法第73條前段規定,應屬無效(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2293號判例、最高法...
人活在世界通常有財產、債務及其他種種公法上負擔,當人死亡後,已無法自己處理事務,死者的債權、債務、繳稅(包含遺產稅)、不動產、財物及有價證券等遺產,若無其他人代為處理事務,法律秩序便陷於混亂,我國法律採取二種方式解決問題...
依民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
按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是繼承人之範圍包含血親繼承人與配偶繼承人,血親繼承人有順序先後之區別,依序第一順序為被繼承人之直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