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立「侵害部分繼承人特留分」的遺囑,該考慮什麼事情?

11 Jul, 2024

問題摘要:

特留分是指法律保障繼承人在遺產分配中的最低比例,即使遺囑有所分配,也不能侵害特留分的權利。遺囑若侵害了特留分,雖然遺囑本身仍然有效,但被侵害的繼承人可以行使特留分扣減權,要求補償。遺囑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確實取決於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和內容限制,特別是要尊重特留分的規定,這是為了保障法定繼承人的最低權益。特留分的計算方法根據民法的規定,是基於遺產的市值,而不是公告現值,這點在法律訴訟上具有實際的運用意義,以確保繼承人的權益不會因市場波動而受損。此外,如何通過生前贈與來降低遺產總值以減少特留分的計算基礎,這也是一些人在財產規劃中常採用的方法之一。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我國民法就遺囑的種類及立遺囑的方式有明文的規定,所以立遺囑一定要符合民法的規定才是有用、有效的遺囑,而民法規定的遺囑種類有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都有各自應該要遵守的方式。民法關於遺囑的規定旨在確保遺囑的制定及其效力符合法定程序,以保障所有相關方的合法權益。遺囑的有效性取決於其是否符合法律的形式要求和內容規範,包括是否尊重特留分的規定。

 

特留分的意義

 

特留分制度主要是為了防止繼承人因為被遺囑人的偏愛或偏見而遭受不公平的遺產分配。特留分確保了法定繼承人能獲得一定比例的遺產,即使遺囑中有其他的指定。我國民法的繼承編中,有一種用來保護繼承人權益的特留分制度,擁有龐大財產的人,在生前用遺囑的方式將自己死後的財產贈與他人,這種作法在民法上稱作「遺贈」。

 

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依這條文的規定,立遺囑人處分遺產,必須要尊重「特留分」的規定,只有在不違反特留分的範圍內,才可以自由處分遺產。什麼是「特留分」呢?特留分是指被繼承人必須保留一定比例的財產留給繼承人的比例額。各繼承人間的特留分比例,依民法第1223條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配偶的特留分,是他們的應繼分的二分之一,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的特留分,為他們的應繼分三分之一,以上所列各繼承人間特留分的比例,計算點都是由民法第1138條所定的繼承順序而來。

 

特留分計算

 

按民法第1224條規定,特留分由民法第1173條算定之應繼財產中,除去債務額算定之。亦即,將被繼承人之生前特種贈與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之實際的積極財產,為應繼財產,然後減去債務額,以算定特留分。


 

特留分計算是用「市價」,不是用公告現值計算​喔。訴訟實務上多以市價認定(可參考實價登錄佐證或委由估價師鑑價),對繼承人較為公平,否則若以政府公告現值為計算標準,將會產生很大的落差,造成繼承人權益受損。

 

如果遺囑內容侵犯了特留分,即便遺囑在形式上合法有效,被剝奪特留分的繼承人也有權利要求恢復其特留分。例如,如果遺囑將大部分或全部財產遺贈給非直系親屬,而忽略了直系血親卑親屬的法定特留分,這些被忽略的繼承人可以透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利

 

如何降低遺產金額?

 

降低遺產總值:由於特留分是根據遺產總額計算的,所以透過生前贈與來減少遺產總額,可以相應減少死後的特留分。換句話說,被繼承人可以在生前將財產轉移給指定的繼承人,從而避免將其作為遺產留下。

 

特留分計算是以遺產的內容為基準,如果透過生前贈與去減低遺產總額,死後的特留分計算,會因為遺產總額減少而被拉低。簡言之,被繼承者可以透過生前贈與財產,讓財產不是以「遺產」的形式給心中的繼承人人選。

 

如何使子女喪失繼承權?

 

應用民法第1145條:如果子女表現極為不孝,例如嚴重虐待或侮辱被繼承人,或者涉及遺囑的偽造、破壞等行為,他們可能會喪失繼承權。被繼承人可以在遺囑中明確指出子女的行為及喪失繼承權的原因。如果繼承人對此提出異議,他們有權向法院提出訴訟,以爭取回自己的繼承權。

 

遺囑牴觸特留分規定,還有效嗎?

 

雖然遺囑人有權透過遺囑自由處分其遺產,但這種自由不是無限的,必須在不侵犯法定特留分的前提下進行。特留分的存在既是對繼承人的保護,也是對遺囑人意願的一種限制,旨在達到遺產分配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因此,遺囑的制定需要考慮全面,尊重所有繼承人的法定權益。

 

民眾可以透過遺囑決定日後遺產如何分配,比較喜歡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就分給他們多一點,但透過遺囑分配遺產時,勢必會有部分繼承人分得比較少,這個時候,立遺囑人就應該先預先考量「特留分」的問題。

 

所謂「特留分」,就是法律規定,至少要留給繼承人的最低比例。以第一順位繼承人(子女)為例,其特留分是應繼分的2分之1。

 

特留分被侵害者,可向其他分得數額逾應繼分之繼承人,行使「特留分扣減權」,請求「與特留分範圍」差額之金錢補償。

 

民眾可以依民法規定,立下「遺囑」決定遺產的分配方式,但我國民法又有特殊的「特留分」制度,使繼承人在未喪失繼承權的情況下,給予繼承人最低限度的繼承比例,不可透過遺囑剝奪之,而權利遭侵害者,可行使「特留分扣減權」,主張按特留分比例分配遺產或金錢補償。

 

特留分是繼承人之權利,但繼承人是否要行使這個權利,也是繼承人的自由,縱使遺囑侵害了自己的特留分,但選擇尊重立遺囑人的決定,不行使特留分扣減權,當然也是可以的。

 

所以遺囑內容雖然侵害了某些繼承人的特留分,但遺囑還是有效的,日後還是可以持該份遺囑辦理繼承登記事宜。所以想要立這類遺囑,還是可以的,而且立遺囑人的分配規劃,有侵害部分繼承人特留分,這種比例還滿高的。

 

遺囑侵害特留分,適宜嗎?

 

這個問題沒有絕對答案,要看繼承人之間、繼承人與受遺贈人之間關係是否和諧?以及繼承人對於爭取遺產的態度為何?而定。至少要繼承人知悉2年以上方屬於安然無事,畢竟特留分扣減權時效依民法第1146條為知悉2年內行使,不知悉則為10年。

 

如果所有人對於遺囑內容沒意見,大家相安無事,就是美事一件。但是呢,如果有部分繼承人有爭取遺產的可能性時,立了一個侵害其特留分的遺囑,也是讓後代子孫埋下了訟爭的種子。有時候,先計算遺產的價值,有些繼承人原本分得較少或分不到,但予以調解,讓其能分得特留分範圍內價值之遺產,避免訴訟的發生,也是值得考慮的。

 

最後,遺囑內容是否侵犯特留分的問題,雖然沒有一成不變的答案,但法律確實給予被侵害特留分的繼承人一定的救濟途徑,他們可以行使特留分扣減權,要求按比例分配遺產或獲得金錢補償。

 

-家事-繼承-特留分-遺囑-遺囑效力-

(相關法條=民法第1138條=民法第1173條=民法第1146條=民法第1187條=民法第12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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