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遺囑認證

16 Nov, 2016
淺談遺囑認證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除公證遺囑外,另一種由公證人協助製作之遺囑則為「認證遺囑」,此依公證法第100條規定,將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或密封遺囑等經公證人認證即取得真正性,此觀公證法第101條規定遺囑經公證人公證遺囑效力雖相同,如兩者皆成為公文書,具有法定證據方法效果,對於繼承人及遺產規劃影響重大,應有了解之必要。

除公證遺囑外,另一種由公證人協助製作之遺囑則為「認證遺囑」,此依公證法第100條規定:「公證人認證文書,應作成認證書。」換言之,即如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或密封遺囑等經公證人認證即取得真正性,此觀公證法第101條規定:「公證人認證私文書,應使當事人當面於私文書簽名,或承認為其簽名,並於認證書內記明其事由。認證公文書之原本或正本,應就其程式及意旨審認該文書是否真正。」

 

此與遺囑經公證人公證遺囑效力雖相同,如兩者皆成為公文書,具有法定證據方法效果;遺囑經過公證人公認證,其遺囑中被指定之繼承人,就能持著遺囑公證書直接至地政機關辦理繼承過戶,免去要全體繼承人協議、同意並交付所有證件後才能辦理繼承過戶之等等繁冗手續,惟公證須依民法及公證程序辦理,而遺囑認證則須各該遺囑方式製作並經公證人確認真正性。

 

一、當事人須提出合法有效之自書遺囑或代書遺囑

 

如果立遺囑人自己會寫字,可作自書遺囑,可自己寫遺囑的全文。不可用打字或影印)並在遺囑結尾處簽名,並記明年、月、日。如果遺囑人不會寫字,可以作代筆遺囑,即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其中一人兼為代筆人,見證人資格須不違背民法一千一百九十八條之限制。並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代筆人)筆記下來。在實務上,是否得由用打字或影印替代有爭議,為免爭議,宜以自書為妥。經代筆人向遺囑人講解、宣讀後,若遺囑人同意內容,再記明年、月、日。代筆人之姓名㕙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簽名。遺囑人如果不能簽名,應蓋指印。

 

二、認證應準備之文件:

 

1、自書、代筆遺囑正本。遺囑可以複寫,但不可用打字或影印。

2、遺囑人、代筆人及另外二位見證人全體均須親自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到場簽名。

3、遺囑要準備三份以上,由法院留存一份,另一份送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

4、其他證明文件:如房屋權狀、土地權狀、建物登記謄本、土地登記謄本、存摺或存單等之影本。及遺產價值之證明文件:如房屋稅單、地價證明等。

5、遺囑人全戶暨除戶戶籍謄本與繼承系統表等以方便了解全體繼承人之人數。遺囑之內容不得侵害各繼承人之特留分(但侵害仍得製作公證或認證書)。

 

三、認證日期與自書或代筆遺囑日期

 

依司法院(79)秘台廳(一) 字第 01114 號函釋意旨:「按認證係法院公證人就當事人製作之私證書,認證其簽名為真正。因自書遺囑作成日期與認證之日期未必一致,亦即自書遺囑之作成日期可能在認證之前,尚不得以認證之日期遽為自書遺囑之書立日期。且遺囑應依法定方式為之,自書遺囑,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條規定,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其非依此方式為之者,不生效力 (最高法院二十八年上字第二二九三號判例參照) 。來函所稱自書遺囑本身未記明年、月、日,可否逕以認證日期為其作成遺囑之日期,既涉及具體事件,如當事人間有所爭執而涉訟,自應由法院依法認定裁判之。」

 

四、認證費用為遺囑內所提到的財產價值依下列費率徵收:

1、二十萬元以下者,五百元。

2、二十萬元至五十萬元者,一千元。

3、逾五十萬元至一百萬元者,一千五百元。

4、逾一百萬元至二百萬元者,二千元。

5、逾二百萬元至五百萬元者,二千五百元。

6、逾五百萬元至一千萬元者,三千元。

7、逾一千萬元至五千萬元者,其超過一千萬元部分,每一千萬元加收一千元;不滿一千萬元者,按一千萬元計算。

8、逾五千萬元者,其超過部分,每一千萬元加收五百元;不滿一千萬元者,按一千萬元計算。

 

五、認證遺囑之效力

 

依公證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民間之公證人依本法執行公證職務作成之文書,視為公文書。」及參照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四二號判決所示「公證係就請求人請求公證之法律行為或有關私權之事實賦予公證力,證明該項法律行為之作成或該項事實之存在,是經公證之法律行為或有關私權之事實,除有反證外,應認其存在」之意旨,應認公證書為公文書且具有推定真正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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