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法詞彙-繼承權

04 Feb, 2019

說明:

遺產之繼承,有「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倘被繼承人於生前立有遺囑,則應依「遺囑」內容之意思表示,決定繼承人及繼承比例。若被繼承人生前未立有遺囑,則應依民法相關規定,決定繼承權歸屬及其應繼分。

 

按繼承權係指繼承人包括的承繼被繼承人之財產上權利義務之地位,故繼承權係一種包括的權利,非存在於個別特定遺產之上,故數繼承人對於已繼承取得之特定遺產,雖享有公同共有權,究不能就此特定遺產謂有繼承權,從而繼承人對於因繼承而取得之權利即係基於繼承權而取得之結果,要非繼承權本身,是倘對繼承權之有無有所爭執,自應以繼承權為標的,要與繼承之財產無涉。(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795號、81年度台上字第2808號判決要旨參照)。

 

相關法條:

民法第1138條規定: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第1141條規定: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148條規定: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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