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繼母或不肖近親奪遺產,你一定要知道這幾點

16 Jul, 2024

問題摘要:

如果老人在精神狀態受到影響(如失智症),其財產過戶行為可能被認為無效。法院會評估老人是否具有足夠的理解力來進行法律行為,特別是理解其財產轉移的後果。這需要醫療記錄和醫生的證詞來支持,證明老人在過戶時的精神狀態。在法律訴訟中,提出主張的一方需要提供證據來支持其主張,例如醫療記錄、證人證詞等。如果無法提供足夠的證據來證明老人在財產過戶時的精神狀態問題,可能會影響訴訟結果。如果老人無法自理或理解,家庭成員可以申請法院宣告其需要監護或輔助。這提供了一個法律機制,可以保護老人的財務狀況,防止他人利用其處於脆弱狀態來進行不當財產過戶。特留分確保法定繼承人(如子女)獲得一定比例的遺產,無論是通過遺囑或法定繼承,這些權利都是受到保護的。特留分的計算方式和分配原則應根據相關法律準則進行。為了避免未來可能的法律爭議,建議父母親可以考慮制定清晰明確的遺囑或設立信託,確保其財產分配按其意願進行,並由可信的第三方管理和監督。這樣可以減少家庭成員之間因財產問題而引發的紛爭。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遺產分配問題,往往容易挑起家中的敏感神經。雖然有時可以靠立遺囑的方式,事先讓遺產分配受到法律保障,但也可能會遇到例外狀況,衍生出其他的問題。

 

監護及輔助宣告

 

母親死後,父親再娶,或父親年老依靠母親或特定的親屬照顧,這時候如老人精神狀態欠佳,是常見的情形,對於老人財產歸屬,這時會發生什麼問題?

 

一個人的年老昏憒,容易遭近親利用,開將進行不當過戶的行為,如被繼承人名下的不動產和公司股份,陸續的被以贈與為名義,過戶到父親的名下!甚至這位繼母(或近親),竟然在孩子們都不知道的情況下過戶出去」孩子們在父親死後這時候才驚覺:「父親的名下,其實已經沒什麼遺產了!」孩子們就對後母(或近親),提起刑事和民事的訴訟,希望能把父親的財產給拿回來!

 

在這種情形下,涉及到老人被不當利用過戶財產的問題,通常涉及幾個重要的法律概念和程序:

 

意思能力的評估與財產過戶的有效性:

如果老人在過戶財產時存在精神狀態問題,如失智症,則其財產轉移行為可能受到質疑。法院將考慮老人是否具備足夠的意思能力來進行有效的法律行為。這包括理解交易的性質和後果。如果老人在精神能力減弱時被誤導或被強迫過戶財產,這些過戶行為可能被認為是無效的。家庭成員可以請求法院確認這些過戶行為無效。

 

在打官司的過程中,孩子們主張的是:「父親在贈與名下財產給繼母的時候,已經是失智確診,因此他的認知判斷能力已經不足,不知道自己是在把自己的財產無償的過戶給妻子!」

 

打官司的過程,都需要「舉證」!原告,必須要提出支持自己說法的證據或證人給法官作判斷!如果無法提出證據或證人,或是提出的證據無法說服法官認同他們的主張,那麼依據法律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法官只好判原告敗訴!

 

因此,孩子向醫院調取,當初父親看失智症的診斷資料病歷記錄。甚至也找為父親看診的醫師來作證,目的就是要證明:「父親在做財產贈與時,因為失智生病了,他其實並不清楚自己是在把財產送給妻子~」

 

案件審理過程中,繼母對法官說:「這些財產都是我先生為了照顧我的後半輩子,才贈與給我的!」、「當初我帶我先生去看醫師,其實是我們想申請外籍勞工照顧先生,所以先生才在醫師面前裝有失智的症狀,來取得醫師診斷證明!但事實上,我先生根本就沒有失智!」

 

證據的舉證責任:

提起訴訟的子女需要證明老人在進行財產過戶時精神狀態不佳。這可能需要醫療記錄、專家證言(如老人的醫生)和其他證據來支持。如果繼母或其他親屬聲稱過戶是基於老人的意願,並且無任何不當影響,則他們可能需要提供證據來證明這一點,但相較於主張者,舉證責任僅是混淆原告主張即可。

 

而醫師怎麼說呢?這時候如果沒有保存完整的醫療過程,否則就要看醫生是否願意證明被繼承人(父親)精神狀態失常,但通常醫生會作證時說:「在幫他看診的那些時間點,他的判斷能力是有降低的。離開我的診間之後,如簽贈與財產契約的那幾個時間點,畢竟沒有在他身邊,因此對於被繼承人狀態,沒有辦法知道!」當然,雙方各自還有提出其他支持自己說法的證據,但最後,法院判決孩子們敗訴!

 

監護或輔助的聲請:

其實比較好的處理方式,如果老人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而無法自理,家庭成員可以申請法院宣告老人需要監護或輔助。這可以提供一個保護機制,防止未來可能的財務濫用。

 

自然人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不能與他人溝通或不瞭解他人表達的意思(即民法第14條第1項明定,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者)。比方說,長期昏迷、植物人、嚴重的智能障礙或精神疾病等等,聲請人可聲請法院對其為監護之宣告。

 

自然人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造成與他人溝通或對於他人表達的意思的瞭解程度,比一般人稍顯較弱(即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比方說,有輕度智能障礙,日常生活可以自理,但容易被人利用詐騙等情形。聲請人可向法院聲請對其為輔助之宣告。

 

祇要聲請上開的措施,可以將被繼承人財務狀況處於公開透明的狀況,避免不當的濫用。

 

特留分及剩餘財產分配

 

如果是遺囑將所有財產歸於繼母或特定親屬呢?為了避免遺產分配,無法確實保障到子女,因此有著「遺留分」的規範,設有最低限度的遺產配比。此時如繼母的話,父親死後的遺產分配,請問是「繼母與父親的子女」均分嗎?或是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權」,由繼母先分配二分之一,剩下的二分之一再按繼承分配。若父親死亡前,將財產處分完畢,是否可避免將來紛爭?遺產分配中繼母和親生子女的地位受到民法繼承編的規範。若未有特別遺囑或合約約定,則依據法定繼承權進行分配。

 

法定繼承: 當父親去世後,若無遺囑,其遺產依法定繼承分配。根據台灣民法,若繼母與父親的子女同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則應均等分配父親的遺產。

 

特留分: 即便父親在遺囑中將所有財產給予繼母,子女依舊擁有請求特留分的權利。特留分確保法定繼承人獲得一定比例的遺產,防止遺囑人因偏愛而不公平地排斥某些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包括子女)的特留分為應繼分的二分之一。

 

民法特留分意思就是讓每位繼承人有一個最低的繼承比例,避免因為偏愛的原因,讓遺產都只留給特定一人,而是可以透過法律保障遺產的分配方法,確保公正性。因之,除了生前行為(如生前贈與或買賣外),其他死因行為,依照民法1187條,雖然可以利用遺囑來自由決定死後財產要分給誰,但再怎麼樣都不能違反「特留分」的法律規定。

 

因之,特留分計算,必須由現存遺產扣除繼承費用及被繼承人債務,而債務包括被繼承人對於繼承人的債務,其中,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就是常見的債務。

 

若認為遺產比例有分配不公之現象,無論為遺贈、死因贈與、指定應繼分或遺產分割方式,可依據民法第1225條之規定:「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

 

關於民法第1225條之行使期間問題,目前我國多數實務見解,係認為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146條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規定。根據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880號民事判決:「按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者,從其所定,民法第1199條、第11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分割方法之指定,得就遺產全部或一部為之,縱令違反特留分之規定,其指定亦非無效,僅特留分被侵害之人得行使扣減權而已。此項特留分扣減權性質上為物權之形成權,民法就此雖未設消滅期間,惟特留分權利人行使扣減權,與正當繼承人行使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法律效果相類似,涉及親屬關係暨繼承權義,為早日確定有關扣減之法律關係,以保護交易安全,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146條第2項規定,即自扣減權人知其特留分被侵害之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起逾10年者亦同。」

 

然而,一般而言,若夫妻間沒有特別約定時,應適用法定財產制,而依司法實務見解,一旦法定夫妻財產制消滅時(如離婚、配偶一方死亡或夫妻約定改用其他財產制),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果有剩餘,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所以重點於婚後財產如何認定。

 

因此理論上應先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完後,再依繼承法上的規定來分配,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與配偶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平均分配。但也有學者認為這樣會過度保障生存配偶的權利,因此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應不包含配偶一方死亡的情形。

 

如果父親在死亡前,已將財產處分完畢,仍需注意《民法》第1173條有關「歸扣」的規定,因為父親生前將財產贈與繼承人,若符合該條文的情況,仍可能被視為遺產。

 

此外,若在父母死前,子女便預立遺產分配協議,在實務上有可能會被判定為該協議無效。除非可以證明父母親有參與並有同意行為,並已經完整保障父母的權益。

 

預立遺囑:父親可以明確指定其財產的分配方式,包括對繼母和子女的分配比例。此遺囑需嚴格遵守法定形式。

 

生前贈與:父親亦可選擇在生前將部分或全部財產轉移給子女或繼母,但這可能會影響子女的特留分權利。任何生前贈與應謹慎進行,避免日後法律糾紛。

 

財產信託:設立信託,由第三方管理財產,可保障父親、繼母及子女的利益,並按照父親的意願分配財產。

 

不過,父親可以透過預立遺囑的方式分配財產,《民法》提供眾多模式可供選擇,如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等方式,若預立遺囑且內容不違反法律,也能降低將來產生紛爭的機會(民法第1189條),但還是利用信託或其他生前的約定,並由第三人擔任受託人進行監督,較能避免糾紛。

 

總之,面對這樣的情況,合理的法律準備和透明的財務安排對於家庭和法律爭議的解決至關重要。這不僅可以保護老人的利益,還可以減少後續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和紛爭。

 

-家事-繼承-繼承方式-

(相關法條=民法第14條=民法第15-1條=民法第1144條=民法第1173條=民法1187條=民法第118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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