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繼母或不肖近親奪遺產,你一定要知道這幾點

16 Jul, 2024

問題摘要:

當老人年老昏憒遭近親或繼配偶不當利用過戶財產時,涉及的問題極為複雜,既有民法上意思能力的認定、財產處分效力的判斷,也有訴訟上舉證責任的分配,更有監護與輔助制度的保護功能,以及繼承程序中的特留分扣減與遺產恢復請求。若處理不當,極易造成子女無法繼承財產、家庭關係撕裂甚至長期訴訟。最佳的方式在於及早法律規劃與防範,避免老人於失能狀態下被迫或誤導處分財產,確保遺產能依公平合理的方式傳承給真正有權繼承之人,維護家族和諧與法制正義。父親死亡後若僅立遺囑將所有財產歸於繼母,子女仍有特留分保障,不致於完全喪失繼承權。繼母除可透過遺囑受贈外,亦可先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再進行繼承,保障其生活。若父親生前處分財產,仍須受歸扣與課稅限制,難以完全避免子女權益之爭議。為防止紛爭,最重要的是父親在生前透過透明合法的法律工具,例如公證遺囑、遺囑信託、生前贈與配合稅務規劃,並與繼母及子女充分溝通,使財產分配方式獲得共識,方能兼顧各方權益,減少訴訟風險與家庭矛盾。換言之,遺產分配涉及多重法律層面,單純依靠偏頗遺囑無法徹底排除子女繼承權,唯有透過周全的生前規劃,結合民法繼承編與信託制度,才能有效保障繼母與子女的權益,維護家族和諧與財產安全。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遺產分配問題,往往容易挑起家中的敏感神經。雖然有時可以靠立遺囑的方式,事先讓遺產分配受到法律保障,但也可能會遇到例外狀況,衍生出其他的問題。如果老人在精神狀態受到影響(如失智症),其財產過戶行為可能被認為無效。法院會評估老人是否具有足夠的理解力來進行法律行為,特別是理解其財產轉移的後果。這需要醫療記錄和醫生的證詞來支持,證明老人在過戶時的精神狀態。

 

監護及輔助宣告
 

在我國繼承及財產制度下,年老父母因身體狀況衰退或精神狀態不佳而逐漸依靠配偶或特定親屬照顧,是社會上極為常見的情況。然而正因老人精神狀態欠佳,記憶力、理解力與判斷能力逐漸喪失時,最容易遭受身邊最親近的人利用,進行不當的財產處分,例如以贈與或買賣名義,將老人名下的不動產、銀行存款、公司股份陸續過戶至繼母或其他近親名下,甚至繼母再將財產轉讓或出售,而子女在父親死亡後才發現父親名下已幾乎沒有遺產,進而引發爭訟,孩子們只能透過刑事訴訟追究背信、詐欺、侵占,並以民事訴訟主張財產返還或確認贈與無效,期望取回原屬於父親的財產。此種情形往往涉及老人意思能力的判斷、贈與或財產處分行為的有效性、舉證責任的分配、監護輔助制度的啟動、遺產分割程序與特留分保障等多層面的法律問題,若未及時處理,將導致財產流失,子女權益受損。

 

首先,核心問題在於老人是否具備意思能力。依民法規定,法律行為須出於當事人之有效意思表示,若老人因失智症、精神疾病或其他心智缺陷,已無法理解交易內容與後果,即欠缺意思能力,此時所簽訂的贈與或買賣契約屬於無效。

 

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會檢視老人於簽約當時的醫療紀錄、醫師診斷、照護紀錄,以及證人證言,確認老人是否清楚知悉自己行為的法律效果。例如,若醫療記載明確指出老人於簽約前已確診中度失智,喪失判斷能力,則該贈與契約可能被認定為無效。然而實務上醫師多僅能證明患者在診間的狀態,對於簽約當下的具體情形無法確定,因此舉證難度極高,導致子女往往因無法舉證而敗訴。

其次,舉證責任的分配在此類案件中至關重要。主張財產贈與無效的一方(通常是子女),需證明老人當時的精神狀態不足以作出有效意思表示,必須提出病歷、診斷證明、醫師證言等強而有力的證據;而受贈方(如繼母)則通常僅需抗辯老人贈與係其自由意願,並提出其他佐證,如見證人、簽約錄影等,來混淆原告之主張即可。在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下,若子女未能提出足以說服法院的證據,將難以獲得支持。

 

此外,監護或輔助制度是預防此類問題的有效手段。民法第14條規定,若自然人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效果者,法院可聲請宣告監護,使其法律行為須由監護人代理;而第15條之1則規定,若意思能力顯有不足,法院可宣告輔助,由輔助人協助其法律行為。透過監護或輔助宣告,老人名下財產的處分行為將受到法律監督,可避免被不當利用。因此,若家屬及早意識到老人出現失智或精神狀態不佳,應盡速聲請監護或輔助,以確保財產管理透明,減少爭議。

 

再者,若老人名下財產已在生前被轉移,子女可在繼承程序中透過「遺產恢復請求」或「特留分扣減權」進行救濟。依民法第1187條以下,繼承人如因被繼承人生前之贈與而遭受不公平對待,可主張扣減特留分,請求返還超過部分。例如,若繼母在父親失智後取得巨額贈與,導致子女應繼分遭到侵害,子女可提起特留分扣減之訴,要求返還差額。若繼母明知老人無意思能力而仍進行財產過戶,更可能構成刑事上背信或詐欺,子女可同步提起刑事告訴,以促使檢方調查並保全財產。

 

實務案例中,法院常因醫療證據不足或證明力不夠而判決子女敗訴,顯示此類案件中舉證的困難性。因此,在訴訟策略上,子女應積極保存與蒐集證據,例如老人出入醫院的病歷紀錄、醫師對失智診斷的等級評估、老人日常生活影片、鄰居或親友的證言,甚至聘請醫學專家出庭作證,以補強老人意思能力不足的證明。從政策角度來看,人口老化與失智症高發,老人被不當利用而處分財產的爭議勢必增加。法律制度已透過遺囑、信託、監護輔助制度等手段,提供事前預防與事後救濟機制,但仍須家屬有法律意識,及早規劃。例如,父親尚能清楚表達意願時,可透過公證遺囑或遺囑信託,將財產安排好,避免日後被近親操控。同時,子女應注意老人生活狀態,若發現老人已逐漸喪失判斷力,應及時申請監護或輔助,以保障老人與家屬的權益。

 

特留分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在我國繼承制度中,父親死亡後遺產分配涉及「法定繼承」「特留分」「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多重規範,特別是在存在繼母或父親再婚配偶的情形下,更容易因財產分配不均而引發爭議。首先必須釐清,若父親死亡時未留下遺囑,其遺產將依民法規定由法定繼承人繼承。依第1138條規定,第一順位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配偶則與第一順位繼承人共同繼承,並依第1144條平均分配應繼分。因此若父親過世留下繼母及子女,繼母與子女將平均分配父親的遺產。例如父親遺產為1000萬元,有一位繼母與兩名子女,則繼母與子女各得三分之一,即每人分得約333萬元。然而若父親生前立下遺囑,並將所有財產指定給繼母或特定親屬,法律上仍須受到「特留分」的限制。依第1223條及第1225條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配偶亦同。換言之,即便父親遺囑中將全部財產贈與繼母,子女仍可行使特留分扣減權,要求返還其應有份額的一半。若父親有二名子女,本應均分繼承,但遺囑將全部財產給繼母,此時子女各自仍有特留分請求權,可向繼母請求返還。例如父親遺產1000萬元,依應繼分子女每人應得333萬元,但特留分為其一半,即166萬元,因此子女合計仍可要求繼母返還332萬元。此即特留分制度的核心,保障最低繼承份額,避免遺囑偏頗損害公平。其次,必須注意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制度。

 

依民法第1030條之1以下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中若採法定財產制,於婚姻消滅(包括死亡)時,雙方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的剩餘,應平均分配。若父親先於繼母死亡,繼母得向父親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先分得二分之一差額,剩餘部分才納入遺產,再依繼承規則分配。例如父親婚後財產淨額為1200萬元,繼母婚後財產僅200萬元,差額為1000萬元,依規定應平分,各得500萬元,因此父親遺產減少為700萬元,再依法定繼承或遺囑進行分配。

 

由此可知,遺產分配往往須先處理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再進入繼承程序。關於父親若於死亡前已將財產處分完畢,是否可避免爭議,則須探討「生前贈與」與「歸扣」制度。依民法第1173條規定,繼承開始前,被繼承人因結婚、分居或營業等原因贈與財產給繼承人,應計入遺產總額並於繼承人應繼分內扣除,除非被繼承人明確表示免除歸扣。因此父親生前贈與子女財產,若符合條件仍需在繼承時加計計算,不能藉此逃避其他繼承人應有份額。

 

此外,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子女或其他繼承人的財產,仍須併入遺產課稅,避免臨終前大量移轉財產以規避遺產稅。至於父親將財產贈與繼母,是否會影響子女權益,仍須檢視是否侵害子女的特留分。若侵害,子女可依法行使特留分扣減權,請求返還超過部分。

 

關於民法第1225條之行使期間問題,目前我國多數實務見解,係認為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146條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規定。根據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880號民事判決:「按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者,從其所定,民法第1199條、第11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分割方法之指定,得就遺產全部或一部為之,縱令違反特留分之規定,其指定亦非無效,僅特留分被侵害之人得行使扣減權而已。此項特留分扣減權性質上為物權之形成權,民法就此雖未設消滅期間,惟特留分權利人行使扣減權,與正當繼承人行使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法律效果相類似,涉及親屬關係暨繼承權義,為早日確定有關扣減之法律關係,以保護交易安全,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146條第2項規定,即自扣減權人知其特留分被侵害之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起逾10年者亦同。」即使遺囑或贈與違反特留分,其行為仍有效,只是特留分受侵害者得行使扣減權。此權利具有形成權性質,須在知悉被侵害後2年內行使,最遲自繼承開始起10年消滅,否則喪失請求權。

 

實務上,不僅可以保護老人的利益,還可以減少後續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和紛爭。子女若主張父親遺囑偏頗,應盡速提起扣減之訴,否則權利時效過期將無法救濟。再談預防爭議的方式,父親若欲保障繼母與子女權益,最佳途徑是透過合法的遺囑或信託安排。遺囑須符合法定形式,包括自書、公證、密封、代筆或口授等,並明確載明財產分配方式。父親亦可選擇設立遺囑信託,由信託機構管理財產,依父親規劃分配給繼母及子女,避免遺產被濫用。生前贈與亦為一種手段,但須注意贈與稅與歸扣問題,以免侵害特留分而引起訴訟。另父親可透過保險規劃,如投保壽險指定繼母或子女為受益人,保險金屬於受益人專屬財產,不計入遺產範圍,亦可達到財產保障之效果。面對這樣的情況,合理的法律準備和透明的財務安排對於家庭和法律爭議的解決至關重要。

-家事-繼承-生前規劃-監護輔助宣告-特留分-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相關法條=民法第14條=民法第15-1條=民法第1144條=民法第1165條=民法第1173條=民法1187條=民法第1189條=民法第1199=民法第12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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