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遺囑安排遺產有無限制?

11 Jul, 2024

問題摘要:

民法採取法定繼承主義,對於所有法定繼承人,皆予以特留分,法定繼承人係以繼承之資格而享有特留分,法定繼承權為特留分之基礎,從而喪失繼承權或拋棄繼承權之繼承人,縱為骨肉至親,亦無特留分權。關於民法中特留分的規定和遺囑自由處分遺產的限制。特留分制度確實是為了保障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過程中的基本權益而設立的,防止被繼承人透過遺囑不公平地偏袒某些繼承人,而忽略其他法定繼承人的權益。特留分的比例依繼承人的身份不同而有所調整,包括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配偶等的特留分是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而兄弟姊妹、祖父母等的特留分則是其應繼分的三分之一。遺囑人在遺囑中分配遺產時,必須遵守特留分的法定規定,否則可能會引起法律上的爭議或要求恢復特留分的權利。特留分的存在確保了繼承過程中的公平性和法定繼承人的基本經濟保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民法採取法定繼承主義,對於所有法定繼承人,皆予以特留分,法定繼承人係以繼承之資格而享有特留分,法定繼承權為特留分之基礎,從而喪失繼承權或拋棄繼承權之繼承人,縱為骨肉至親,亦無特留分權。

 

合法遺囑

 

法律對遺囑有嚴格的要件,遺囑不符合法律規定,是會被法院宣告為無效。除了民眾不熟悉外,也有經代書製作的遺囑因不符合法律要件,而被法院宣告​遺囑無效。因此遺囑有效的前提是要符合遺囑的法律要件。遺囑是人生中的大事,可以避免子女糾紛。一旦遺囑無效,子女將會產生紛爭,與立遺囑人的初衷相悖。因此立遺囑應慎重看待,避免寫了一分無效遺囑​,而影響遺囑效力​,換言之,不是寫了遺囑就可以合法分配遺產。

 

喪失繼承權

 

「表示失權」的重點在於被繼承人明確地表示特定的繼承人不得繼承,並不受限於遺囑的形式。即使遺囑因不符合法律要件而無效,被繼承人對特定繼承人失權的表示仍然有效。這種表示失權的意思可以以各種方式表達,並不一定需要透過遺囑。

 

實務上常見被繼承人以遺囑的方式,在遺囑中表示某繼承人沒有繼承權,也就是所謂的「表示失權」。但若是遺囑的作成沒有符合法律所規定的要件而導致該遺囑無效。此時該「表示失權」也因此無效嗎?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有明文規定,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的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喪失其繼承權。

 

所謂的虐待,就是給予被繼承人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痛苦,其中包含了積極或消極行為,舉凡對於被繼承人施加毆打,或對之負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予扶養的情形!被繼承人終年臥病在床,繼承人無不能探視的正當理由,而至被繼承人死亡為止,始終不予探視,致被繼承人感受精神上莫大痛苦的情節,實務上都認為應有重大虐待情事。

 

而「表示喪失繼承權」的重點是,喪失繼承的表示是「不要式行為」,也就是說「表示」並不需要以一定方式去表達,不須直接對欲剝奪之繼承人表示,更不必壹定要以遺囑的方式為之。

 

因此,被繼承人只要明確有曾表示特定繼承人不得繼承之意思即可,該意思表示並不限於以遺囑方式,即便遺囑因不符合法定要件而無效,也不會影響被繼承人剝奪繼承人繼承權的表示(最高法院72年度臺上字第4710號判決意旨、74年度臺上字第1870號判例意旨參照)。

 

特留分

 

特留分是指被繼承人必須保留一定比例的財產留給繼承人的比例額。各繼承人間的特留分比例,依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配偶的特留分,是他們的應繼分的二分之一,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的特留分,為他們的應繼分三分之一,以上所列各繼承人間特留分的比例,計算點都是由民法第1138條所定的繼承順序而來。

 

原則上,依照目前民法第1187條規定,雖然可以利用遺囑來自由決定死後財產要分給誰,但再怎麼樣都不能違反特留分的法律規定。所謂的特留分,指的是法律特別留給法定繼承人的遺產比例。中翻中的意思就是,不論你再怎麼討厭哪個子女,法律會強制你必須保留一小部份給每一個法定繼承人,因此即便以遺囑分配遺產,還是存在一定限制的。

 

我國民法的繼承編中,有一種用來保護繼承人權益的特留分制度,擁有龐大財產的人,在生前用遺囑的方式將自己死後的財產贈與他人,這種作法在民法上稱作「遺贈」。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依這條文的規定,立遺囑人處分遺產,必須要尊重「特留分」的規定,只有在不違反特留分的範圍內,才可以自由處分遺產。

 

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所以,以遺囑安排遺產,只要不違反特留分之規定,得由遺囑人自由為之。所謂特留分係指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必須遺留其遺產之一定比例於繼承人之制度。

 

易言之,特留分即為每一個繼承人可以繼承遺產的最低比例。凡繼承人未拋棄繼承權或喪失繼承權者,均有特留分。有關特留分之比例,依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之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及配偶為其應繼分 (民法第1144條參照)之二分之一。兄弟姐妹、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之三分之一。又依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

 

按特留分,由依第1173條算定之應繼財產中,除去債務額算定之;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2分之1。且應得特留份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額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民法第1224條、第1223條第1款及民法第122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扣減權在性質上屬於物權之形成權,一經扣減權利人對扣減義務人行使扣減權,於侵害特留分部分即失其效力。且特留分係概括存在於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並非具體存在於各個特定標的物,故扣減權利人一旦對扣減義務人行使扣減權,扣減之效果即已發生,其因而回復之特留分乃概括存在於全部遺產。

 

-家事-繼承-特留分-遺囑-

(相關法條=民法第1138條=民法第1144條=民法第1187條=民法第1223條=民法第12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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