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兒繼承人如何辦理繼承登記?

17 Jun, 2025

問題摘要

實務操作上,胎兒繼承不動產須由其母親提出登記申請,出生後再更名登記,死產者則權利消滅,由其他繼承人申請更正,整體制度設計周延且具彈性,既保障胎兒權利,亦維護登記公信與繼承秩序,實應為繼承人處理遺產事宜時之重要考量與依。


 

律師回答

胎兒也具備繼承能力

胎兒尚未出生,雖然依民法規定不具有完全的法律人格,但立法者為保護其潛在的個人利益,特別就財產權方面給予與一般自然人相當的保障。依民法第7條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此一條文明確指出,胎兒若將來不是死產,即便尚未出生,也視為已出生之人,在繼承法律關係上具備權利能力,因而具有繼承權。

 

胎兒之不動產登記由母代為行之

對於不動產繼承而言,當被繼承人死亡時,若其繼承人中尚有胎兒,該胎兒依法即具備繼承人資格,惟因尚未出生,無法自行進行法律行為與登記程序,實務上需由其母親代為進行。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1條:「胎兒為繼承人時,應由其母以胎兒名義申請登記,俟其出生辦理戶籍登記後,再行辦理更名登記。前項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如將來為死產者,其經登記之權利,溯及繼承開始時消滅,由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更正登記。」

 

此條規範不僅確認胎兒有權利能力,並進一步規範實際登記程序,解決登記實務中對於未具戶籍身分者申辦繼承登記的技術問題。

 

實務上,胎兒的繼承登記程序應比照一般繼承登記,繼承人需備齊申請文件,包含登記申請書、記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應載明胎兒身分)、其他繼承人戶籍謄本、遺產稅完稅或免稅證明,以及醫療院所出具之懷胎證明,向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並由胎兒之母以其名義為全體繼承人聲請登記。

 

胎兒出生後再行辦理更名登記不再需要另外辦繼承既

在胎兒出生並完成戶籍登記後,即得依出生事實辦理「更名登記」,將原胎兒名義改為新生嬰兒的正式姓名。此時不需另辦繼承登記,更名登記即承認其自始即為合法繼承人,延續既有登記權利。

 

若胎兒不幸死產怎麼辦?

然若胎兒最終為死產者,則因不符民法第7條「非死產者」之要件,原已為胎兒辦理的登記,其效力自繼承開始時即不存在,應由其他繼承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1條後段規定:「如將來為死產者,其經登記之權利,溯及繼承開始時消滅,由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更正登記。」提出申請共同辦理更正登記,撤銷該胎兒名義下之繼承登記,將其應繼分重新按比例分配予其他有資格繼承人。

 

需特別注意的是,胎兒僅限於將來非死產時始享有繼承權,其是否為死產,應以出生時之醫學事實為準,如嬰兒於出生時即無生命徵象且未取得戶籍,即屬死產,否則即應視為有繼承能力之自然人。此制度設計有助於保障尚在母體中的新生命之財產權益,同時兼顧法律穩定性與登記制度之準確性。

 

實務上,在繼承中如遇胎兒繼承人,常見疑問為是否需等胎兒出生後再辦理登記,其實不然,依前揭法條與規則,胎兒階段即可由母親代為辦理登記作業,有利於整體遺產登記作業之及早完成,減少繼承糾紛及土地管理空窗。

 

結論

總結而言,胎兒依法得為繼承人,其權利保障已具完整法制依。依民法第7條:「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土地登記規則第121條進一步明確胎兒之登記程序:「胎兒為繼承人時,應由其母以胎兒名義申請登記,俟其出生辦理戶籍登記後,再行辦理更名登記。前項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如將來為死產者,其經登記之權利,溯及繼承開始時消滅,由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更正登記。」

 

在實務操作上,胎兒繼承不動產須由其母親提出登記申請,出生後再更名登記,死產者則權利消滅,由其他繼承人申請更正,整體制度設計周延且具彈性,既保障胎兒權利,亦維護登記公信與繼承秩序,實應為繼承人處理遺產事宜時之重要考量與依。


-家事-繼承-遺產登記-繼承登記

相關法條=土地登記規則第121條=民法第1166條=民法第7條

 


瀏覽次數:6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