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手足有繼承權嗎?

18 Jun, 2025

問題摘要:

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皆具有繼承權,法律上與同父同母的兄弟姊妹並無差異。在被繼承人無配偶、無子女、無父母的情況下,兄弟姊妹即為合法的第三順位繼承人。不論感情疏遠、是否認識、甚至多年未聯繫,只要血緣關係存在且於繼承開始時仍生存,即具備繼承資格。民法的設計本於血親制度與繼承公平原則,在處理類似遺產分配爭議時,仍須依照法律客觀標準辦理,避免因個人情感或誤解而剝奪他人合法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針對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是否具有繼承權的問題,首先應先理解我國民法中關於繼承的基本原則。

 

一、繼承如何開始?

依民法規定,繼承自被繼承人死亡時起即當然發生效力,繼承人不需經法院認定或行政機關核准,自繼承開始時起即承受被繼承人一切財產上之權利與義務。這是民法所採取的「當然繼承主義」,亦即無需任何表示,繼承就自動成立。

 

惟欲成為合法繼承人,須具備基本權利能力,即在繼承開始時仍在世,方符合繼承資格。此即為「同時存在原則」。如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即已死亡,或尚未出生,則不具繼承資格。依此原則,只要配偶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尚存,即為合法繼承人。

 

二、我們算兄妹嗎?

更進一步,依據民法第1138條,遺產在無遺囑情況下應依法定順位繼承,其順序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這條文雖然列舉的是血親的順位,然而同條但書已明文規定,配偶在各種情況下皆為當然繼承人,並與各順位血親共同繼承。換言之,子女不論是婚生、非婚生、收養、或與前段婚姻所生,只要在法律上與被繼承人具有父母子女之身分關係,皆為第一順位繼承人。

 

值得注意的是,在兄弟姊妹的定義上,民法並未限制是否須為同父同母所生,亦未要求必須為婚生子女,無論是同父異母還是同母異父,亦即只要與被繼承人間有一方父母為共同血親,即具法律上的兄弟姊妹身份,自然具備第三順位繼承人的資格。因此,即便乙是甲的同父異母妹妹,依法律仍為合法繼承人。

 

三、遺產如何分配?

此外,在遺產分配上,兄弟姊妹間的應繼分原則上為均分,無論是同父同母、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其法律地位平等。若有三位兄弟姊妹,包括丁在內,則每人應繼承遺產的三分之一。法律並不因感情親疏、聯絡頻率或家庭認同感而影響繼承權之分配,只要血緣關係存在、且在死亡時尚存,法律便賦予其平等的繼承資格。

 

四、結論

總結而言,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皆具有繼承權,法律上與同父同母的兄弟姊妹並無差異。在被繼承人無配偶、無子女、無父母的情況下,兄弟姊妹即為合法的第三順位繼承人。不論感情疏遠、是否認識、甚至多年未聯繫,只要血緣關係存在且於繼承開始時仍生存,即具備繼承資格。民法的設計本於血親制度與繼承公平原則,在處理類似遺產分配爭議時,仍須依照法律客觀標準辦理,避免因個人情感或誤解而剝奪他人合法權益。

-家事-繼承-遺產繼承人-法定繼承人-繼承人資格

(相關法條=民法第11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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