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剝奪不肖繼承權?

18 Jun, 2025

問題摘要:

「表示失權」作為我國繼承法下不孝剝奪繼承權的第三類型,具有實質與形式兩大要件,既需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之行為,也須被繼承人作出明確之意思表示。此一設計兼顧家庭倫理與法律保障,使繼承制度更趨公平與合理,也提醒社會大眾,孝順不僅是道德義務,更直接與繼承權利息息相關。對於長者而言,若面臨家庭內部緊張與不孝行為,不妨提早規劃,合法立下遺囑,才能讓自己身後遺產真正流向值得信任與照顧的人手中。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我國法律制度中,雖然繼承權是基於血緣及順位自動產生,但民法也設有剝奪不孝子女繼承權的機制,以保障被繼承人的尊嚴與意志。民法明定,只要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時仍然生存且具備順位,即享有繼承權。但實務上,難免有子女與父母感情不睦或出現不孝行為,使得父母為避免不孝子女繼承財產,而提前生前移轉財產或進行遺產規劃。

 

為此,民法第1145條特別設有「喪失繼承權」制度,針對不當繼承人設限。此條款大致可分為三類:

第一為「絕對喪失繼承權」,如繼承人故意致被繼承人或其他應繼承人於死,並受刑事判決確定者,其繼承權即無條件喪失;

第二為「相對當然喪失繼承權」,如偽造遺囑、詐欺或脅迫等情節,倘經被繼承人原諒,可恢復其權利;

第三為「表示失權」,即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行為時,若被繼承人生前明確表示該人不得繼承,始能使其喪失繼承權。

 

這些規定俗稱「不肖子女條款」,目的在於防止不孝子女因血緣關係而當然繼承,透過法律手段確保遺產流向真正值得信任與照顧的家人。

 

不孝剝奪繼承權的最後一種類型,稱為「表示失權」,也有人稱作「表示喪失繼承權」,這種喪失繼承權的情形,是針對那些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的繼承人所設計,但其適用條件與前述的「絕對喪失繼承權」與「相對當然失權」有所不同。


 

依照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的規定,當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的情形時,僅當被繼承人曾作出「表示其不得繼承」的意思表示時,該繼承人才會喪失其繼承權,因此此類喪失繼承權需要「被繼承人主動表示」才會發生效力,故稱為「表示失權」。

 

一、重大虐待

就條文內容觀察,所謂「重大虐待」,是指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加以身體上或精神上的嚴重痛苦,例如毆打父母、長期辱罵、情緒勒索、虐待病中的長輩等情節,均可能構成重大虐待。而「重大侮辱」,則包括如公開羞辱父母、造謠誣衊父母名聲等行為。這些行為的認定,必須從客觀標準出發,法院並不會單憑被繼承人主觀認為受到侮辱或虐待就認定成立,而是要考慮當事人的教育程度、社會地位、文化背景、家庭關係與一般社會通念等整體因素,進行具體而全面的判斷。

 

二、表示方式

關於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的方式,並無限制一定要在生前當面告知對方,實務上常見的作法包括:在有效的遺囑中明確記載某繼承人不得繼承的意思;由律師撰寫具法律效力之聲明文件;甚至可以透過錄音或錄影方式表達排除某繼承人之意願,只要內容明確且能證明係被繼承人自主所為,即具法律效力。

 

例如父親可以於公證遺囑中明確寫明「長子某甲因長年對本人施以言語辱罵與肢體傷害,本人表示其不得繼承本人生前任何遺產」,則在符合法律形式的前提下,長子即喪失其繼承權,其他子女即可依剩餘法定比例分配遺產。

 

三、實務認定

法院對於表示失權的適用也有清楚見解。依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重家上字第15號民事判決指出,欲使繼承人喪失繼承權,須具備兩個要件:其一,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行為;其二,須經被繼承人明確表示其不得繼承。此二者缺一不可。法院並強調,不能僅依被繼承人片面主張即剝奪繼承權,而應以客觀社會觀念衡量判斷,以免被繼承人因一時情緒或瑣事剝奪合法繼承人的權利。此判決並援引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844號判決要旨,強調判斷是否為「重大虐待或侮辱」時,須綜合社會一般認知與個案具體情形,不可逕以被繼承人主觀作準。

 

換言之,表示失權制度的設計是為在保護被繼承人意志的同時,也兼顧繼承人權益的保障。這使得制度本身具有一定的彈性與客觀判斷空間,不僅防止不孝行為獲取遺產,更防止濫用排除機制以致侵害合法繼承權。值得注意的是,若被繼承人未曾對該繼承人做出「不得繼承」的明確表示,即使該繼承人有重大不孝之舉,也不能視為喪失繼承權,這是「表示失權」與前述兩種失權類型最大的差異。

 

因此,如果父母確實遇有子女不孝、暴力相向、惡意棄養、長期羞辱等情形,為避免該名子女未來仍享有繼承權,應及早保留相關證據,如醫療紀錄、報警紀錄、鄰里證詞、書面聲明等,並最好透過律師起草有效的遺囑,在其中載明該名子女不得繼承,才可在法律上確實發揮排除繼承的效果。否則若僅為口頭陳述,或形式不符民法對遺囑之規定,即使有「排除不孝子女繼承」的意思,也可能因無效而無法達成預期目的。

 

總結而言,「表示失權」作為我國繼承法下不孝剝奪繼承權的第三類型,具有實質與形式兩大要件,既需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之行為,也須被繼承人作出明確之意思表示。此一設計兼顧家庭倫理與法律保障,使繼承制度更趨公平與合理,也提醒社會大眾,孝順不僅是道德義務,更直接與繼承權利息息相關。對於長者而言,若面臨家庭內部緊張與不孝行為,不妨提早規劃,合法立下遺囑,才能讓自己身後遺產真正流向值得信任與照顧的人手中。

-家事-繼承-拋棄繼承-拋棄繼承效力

(相關法條=民法第114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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