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爸爸過世後…有孩子找上門?

18 Jun, 2025

問題摘要:

若爸爸過世後有自稱子女者主張繼承,須先釐清其是否具備法律上的親子關係。若為婚生子女或經收養者,當然具有繼承權;若為非婚生子女,則必須證明有被認領,或提出父親生前有扶養事實,以構成民法第1065條所謂之「視為認領」;若無認領亦無扶養,則依法無繼承資格。此外,若有親子關係但尚未確定者,亦可提起親子關係確認之訴,取得法定地位後再主張繼承權。面對突如其來的繼承爭議,當事人應尋求法律專業協助,以避免權利受損或陷入家庭對立,並促進遺產分配的公平與正義。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父親過世後,若有一名自稱為其子女的人出面聲稱擁有遺產繼承權,往往會讓家庭陷入疑惑甚至爭議。在法律上,子女是否具有繼承權,關鍵在於是否與被繼承人,也就是父親,之間具有法律上承認的親子關係。

 

一、法定親子關係認定

 

依據我國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其中第一順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指的就是子女,不論是婚生、非婚生、或是養子女,只要符合法律規定,即有與其他子女相同的繼承資格。

 

實務上常見的情況是父親過世後,有人自稱是父親在外所生的孩子,也就是所謂的非婚生子女,主張有權繼承遺產。此時,關鍵問題不在於其是否婚生,而在於其與父親間是否已具備法律上的父子關係。若為婚生子女,自然無爭議,若為養子女,則需完成正式收養程序。然而,非婚生子女則須透過認領或其他法定方式來取得法律地位。

 

二、如何建立親子關係?

 

依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非婚生子女自其父或母認領之時起,視為婚生子女。」第2項進一步指出:「父或母有扶養非婚生子女之事實者,視為認領。」也就是說,若父親生前曾有對非婚生子女提供生活費、教育支出、或其他實質扶養行為,雖未經正式認領,法律仍可視為已完成認領,該子女因而取得婚生子女之地位,享有與婚生子女相同的繼承權利。這種「視為認領」的法律效果,使非婚生子女不需額外經歷訴訟確認程序即可主張遺產。

 

換句話說,只要能舉證父親生前曾經扶養其生活,例如轉帳紀錄、書信往來、親友證言等,就可能達成民法第1065條所要求的扶養事實,即可主張其與父親具有法律上的親子關係,並進而享有繼承權。實務上法院對於「扶養」的判定也相當重視具體證據,僅以口頭主張或推測性資料是無法成立認領之效果的。

 

當然,若父親生前有正式辦理非婚生子女之認領登記,在戶政系統中記載親子關係,則該子女自然具有婚生子女之法律地位,無需另行舉證扶養事實。

 

另一方面,若該名自稱子女的人既無戶政認領登記,亦無法提出證明父親生前有實質扶養其生活之事證,那麼依法其並不具備繼承資格,即不得主張遺產分配。因為民法之繼承制度,係以法律上確立之親屬關係為基礎,若無親子關係,自不得列為繼承人。

 

三、結論

總結來說,若爸爸過世後有自稱子女者主張繼承,須先釐清其是否具備法律上的親子關係。若為婚生子女或經收養者,當然具有繼承權;若為非婚生子女,則必須證明有被認領,或提出父親生前有扶養事實,以構成民法第1065條所謂之「視為認領」;若無認領亦無扶養,則依法無繼承資格。此外,若有親子關係但尚未確定者,亦可提起親子關係確認之訴,取得法定地位後再主張繼承權。面對突如其來的繼承爭議,當事人應尋求法律專業協助,以避免權利受損或陷入家庭對立,並促進遺產分配的公平與正義。


-家事-繼承-遺產繼承人-法定繼承人-繼承人資格

(相關法條=民法第1138條=民法第1065條
 

瀏覽次數:11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