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嫁未收養子女能繼夫產嗎?

18 Jun, 2025

問題摘要:

繼子要成為繼父的合法繼承人,必須經由收養而具備民法認可之直系血親關係,方得依法繼承繼父遺產。若未經收養,則繼子與繼父間即無繼承權利義務關係,為避免未來財產繼承爭議或遺贈安排無效,宜及早依法律途徑完成收養程序,或另行進行妥適的財產安排。這不僅是制度上的保障,也有助於家庭關係的和諧與法律權益的明確實現。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據我國民法繼承編之規定,繼承係指自然人死亡後,其遺產依法由特定人承受一切財產上權利義務之法律制度,而能否成為遺產的合法繼承人,需符合特定法律要件。依民法第1138條,繼承人以被繼承人死亡時尚在生者為限,未出生或已先死亡者均無繼承資格,為所謂「同時存在原則」。

 

一、姻親不在法定繼承順位內

而就繼承順位而言,依民法第1138條及其以下各條規定,配偶為當然繼承人,其餘則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等。在這樣的法制架構下,姻親並不在法定繼承人之列,繼母與繼子間雖因婚姻關係而建立生活連結,但在法律上並不視為具有血緣上的直系或旁系親屬關係,而僅為姻親。

 

此種姻親關係不構成民法所認定的法定繼承權基礎,因此如未經合法收養程序,雙方間即不得主張繼承權利。實務上常見的情況為女子與前夫所生之子女未經現任丈夫收養,即便共同生活多年或情感密切,但在法律上該子女與現任丈夫僅為姻親關係,無法主張為其法定繼承人。倘若該現任丈夫日後死亡,該名繼子除非有收養事實存在,否則不得分配其遺產。

 

二、繼子女應經收養程序使得成為繼承人

依民法第1075條,收養自收養登記時發生效力,自此繼子才取得與親生子女同等之法律地位,始能依照繼承順位作為直系血親卑親屬承繼養父母遺產。若無完成收養登記,僅憑婚姻所形成之繼子關係,繼子對養父或繼父之遺產並無繼承權。

 

以配偶與前婚所生子女為例,如女子再婚後未辦理收養,該名子女即使自幼與繼父同住,於繼父死亡時仍無權主張繼承其遺產,而應由配偶與繼父自身的法定繼承人,如其父母、兄弟姊妹或祖父母等依序分配遺產。

 

反之,若該女子死亡,該子女因係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則為當然繼承人,得與其現任丈夫(即繼父)共同分配遺產。

 

三、結論

因此,在再婚家庭結構下,若希望讓前婚子女在現任配偶過世後亦享有繼承權,須依法辦理收養登記,始得使該繼子取得與養父間之法律上親子關係。否則,單憑生活關係或情感連結並不足以形成繼承資格。

 

倘若無法或不願辦理收養,則可透過其他財產規劃方式保障繼子之未來生活,例如訂立遺囑、設立信託或保險受益人指定等方式,由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89條以遺囑指定遺贈財產予繼子,或另訂財產給付安排,以避遺產分配時繼子因無法定繼承人身份而完全喪失繼承利益之風險。

 

此外,需特別注意,繼子與繼父如未形成收養關係,即便繼父死亡時繼子尚在生,亦因未具法定繼承人資格,無從主張遺產分配,亦無法適用民法第1144條有關代位繼承等規定。因此,在法律制度下,血緣或合法收養關係仍為繼承權之基本前提,單純姻親關係無法取代之。

 

總之,繼子要成為繼父的合法繼承人,必須經由收養而具備民法認可之直系血親關係,方得依法繼承繼父遺產。若未經收養,則繼子與繼父間即無繼承權利義務關係,為避免未來財產繼承爭議或遺贈安排無效,宜及早依法律途徑完成收養程序,或另行進行妥適的財產安排。這不僅是制度上的保障,也有助於家庭關係的和諧與法律權益的明確實現。


-家事-繼承-遺產繼承人-法定繼承人-繼承人資格

(相關法條=民法第1138條=民法第1144條=民法第107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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